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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87号
2010年01月1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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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正局级建制。市财政局是负责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职责。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政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平衡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市)、开发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县(市)、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彩票管理政策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和省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组织执行全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政府内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三)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市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行政处。

  负责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法制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市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开展普法教育。

  (四)综合处。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含罚没财物)管理政策、制度,按权限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价格、住房、供暖改革相关政策性建议;承担住房资金、彩票资金等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五)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保留的审批;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财政登记和注销财政登记的审批;负责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限额的审批;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六)预算处(税政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以及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社会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订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体系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对区、县(市)、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市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监督全市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七)国库处。

  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调度和会计核算;编制、汇总市本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银行开户;负责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和二级账户管理工作;承办国债发行、兑付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收付工作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

  (九)非税收入管理处。

  负责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建立和管理非税收入项目库;组织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监督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市非税收入年度稽查计划,组织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工作;负责审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负责已上缴财政的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宏观管理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和群团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人才、外宣、旅游发展及航线开发等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负担的民兵事业费、预备役部队业务费、警备区征兵经费、武警业务费;拟订行政政法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单位开支标准;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技、文化、计划生育及体彩公益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市本级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文教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经济建设处。

  承担建委、城建、国土、环保、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维护和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维护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组织基建、城建政府投资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直城建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负责市直国有农业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药监、红十字会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医疗卫生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拟订全市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市直国有民政福利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六)企业处。

  承担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产业、安全生产、质量监督、交通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科技、安全生产、信息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拟订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牵头协调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公交、煤气、自来水等分管范围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情况;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方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分管市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及中央驻沈企业改革、改制下划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七)工业处。

  研究提出沈阳市工业立市的财政政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归口管理市直国有、国有控股、参股工业企业的财务;承担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财源建设工作,从财政角度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与分析;承担工业国债项目单位的资金、项目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外债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查、日常监督及催债;承担对破产或改制的市国有工业企业用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工作。

  (十八)流通处。

  承担粮食、服务业、供销、外经贸、贸促会等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粮食、服务业、供销、外经贸等相关专项资金和有关政策性补贴及地方粮油、副食品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九)债务金融处(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会计处。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市会计

  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拟定会计委派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承担会计核算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

  (二十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有关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体系的组织实施;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