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办理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充分认识办理重点建议的重要性。重点建议涉及的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大局,聚焦民生热点,社会普遍关注。办理好重点建议,对于全力破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为百姓谋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把办理重点建议与政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力争办好一件建议,解决一类问题,推动一项事业,造福一方百姓,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是严格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办理重点建议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做到“四个亲自”,即亲自参与办理工作,亲自把握答复函的政策内容,亲自督查问效,亲自征求代表意见。承办单位要把建议落实到处室,具体到人,明确要求,严格时限,确保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在切实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办理重点建议关键看代表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建议中所提的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推动问题的解决。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分管市领导协调解决。
四是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于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建议,按照“谁牵头,谁主办”原则,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力争把重点建议办成汇集民智的精品工程,体现民意的民心工程,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做出新的贡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
(2011年4月1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是指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对象为办理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的内容为办理工作的实绩和效果。主要是: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调研是否深入,面商是否真诚;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答复是否及时;解决问题的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
第五条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的对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每年的8月份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一般每年评估2—3个办理部门。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内容,成立由相关副主任任组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组。
第七条评估组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对被评估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被评估部门办理工作的情况,对被评估部门办理工作的绩效作出评估。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的11月份召开绩效评估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邀请不低于50名的相关市人大代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被评估部门汇报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各评估小组汇报调查情况和评估意见,提出建议的代表发言,在参会的市人大代表中组织办理工作满意率测评。
第九条根据代表发言、满意率测评等情况,各评估小组修改完善绩效评估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估部门办理工作的绩效评估意见,按相关程序转相关部门。
第十条被评估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绩效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于年底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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