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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6号
2011年03月2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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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兴建了一批农村饮水工程,使农村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部分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为全面提高我市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水平,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需要,把好事办实、办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饮水工程是党和国家造福广大农村居民的重点民生工程,各区、县(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抓好建设和运行管理。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主体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要明确各项饮水工程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确保2004年以来饮水工程全部正常运行,发挥应有的效益。乡镇、村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立即开展农村饮水工程普查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逐项进行实地普查,普查范围包括2004年以来修建的防氟改水工程及安全饮水工程。普查工作务于2月13日前结束,普查结果报市水利局。针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于2月20日前报市水利局,并于今年上半年前完成整改。

  三、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市)和相关开发区要成立专门负责饮水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成立负责饮水工程维修的专业服务队伍,进行跟踪服务,解决工程日常运行养护问题。上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要于今年3月末前落实到位。

  四、建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制度,各区、县(市)和相关开发区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予以补助,确保所有饮水工程正常运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状况进行经常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给予协调、指导和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水利局要在2月20日以后对各区、县(市)、开发区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报市政府。联系电话:86234071:联系人;胡仲、周延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