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林业局(简称市林业局),正局级建制。市林业局是负责全市林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 、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沈阳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承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市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审核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我市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队伍建设和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市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全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指导全市林果业种苗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商品林(含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蚕和中草药的养殖和培育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我市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二)造林绿化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拟定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林业果树处。
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拟订全市果树发展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蚕、中草药养殖、林果业种苗培育和管理工作;指导林果业科学研究、林果业适用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四)资源林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重点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工作。
(五)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发展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调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
(六)市森林公安局(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林业产业处)。
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财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负责统计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工作,承担市级林业重点产业建设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的职责。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市森林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市森林公安局局长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