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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82号
2012年10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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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沈阳市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3日


沈阳市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管理工作的项目化、工程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改革试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改革试验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10〕660号)、《国务院关于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02号)、《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沈办〔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改革试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改办),主要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改革试验工作。

  (二)承担改革试验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领域、本地区改革试验方案的制订、上报及组织实施等工作。改革试验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具体实施改革试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二、改革试验项目申报和审批

  市政府积极鼓励支持各单位大力开展改革试验工作。改革试验项目要重点体现体制机制创新,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具备一定基础条件。

  (一)项目审批。各单位组织开展的重大改革试验项目或需要市政府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的改革试验项目,须报请市领导小组审批。

  (二)项目申报。需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的改革试验项目,由改革试验项目的牵头单位作为申报人,负责项目申报工作。

  (三)项目申报要件及程序。

  1.改革试验项目方案。申报单位要制订详实的改革试验项目方案。方案须明确改革试验的主要内容、时限、依据、优势、成本测算和预期目标、具体工作步骤、操作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改革试验项目方案报至市综改办。

  2.审核程序。具体流程为:

  (1)受理。市综改办收到改革试验项目立项申请后,审核申请要件及相关内容。如合格,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2)评审。市综改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专业人员对申报改革试验项目的基础条件、目标、措施以及风险等方面进行评审。

  (3)报批。市综改办将初审合格的改革试验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三、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

  (一)综合评估。市综改办负责对改革试验项目的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成效进行通报。

  (二)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年初下达的改革试验任务,市综改办会同市绩效考评办对各单位改革试验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四、加强部省市合作

  (一)建立健全部省市改革试验合作对接机制。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将我市改革试验内容纳入上级部门相关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授予我市试点试验称号和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等支持。

  (二)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部省市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报市综改办备案。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单位要根据改革试验的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改革试验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实人员。

  (二)加强经费保障。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改革试验工作计划,由同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持改革试验的专题研究、规划、评估与组织实施等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综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