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再用2-3年,实现我市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确定的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推诿、不延误,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为后续工作争取时间。
二、确保完成任务
省政府2014年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是,8月末完成70%、9月末完成80%、10月末完成90%、11月末完成100%。我市2014年工作目标是当年征收、当年收尾、当年开工建设;验收标准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贴等按时发放,建设的安置用房在当年开工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对照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要求,查找自身差距,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全年任务完成。
三、加快房屋征收拆迁进度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机构,靠前指挥,倒排工期,落实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实施房屋征收,对新启动地块,要加大宣传解释力度,组织充实现场征收人员力量;对收尾地块,要加大调解力度,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做好后续问题处理。
四、抓紧建设安置房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高质高效推进回迁房屋建设;建立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立项、招投标、组织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决算结算审计等工作;抓紧办理环保、供地、规划等各项手续;合理安排各项配套设施,满足回迁居民对物业、供热、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求;确保回迁房分配公平、公开、公正,让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惠及群众。购新房屋要做好团购房源落实。
五、做好审计验收
各区、县(市)政府要提前做好年底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绩效考评,加强内页资料整理,确保年底审计验收顺利完成。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拆迁公告下达的前置程序合法、要件齐全;征收拆迁补偿档案完备,列入计划的征收拆迁地块签订补偿协议数量与计划数一致;国开行贷款资金、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等票据帐目清晰,资金使用规范,专款专用;购新房屋房源、价格确定等过程完整、透明,结果公开;建新房屋基本建设各项手续完备。
六、用好各项资金
(一)高效、规范使用开行贷款。各区、县(市)政府抓紧时间办理环评及“四证”,按照贷款资金8月份开始使用、10月份拨付完毕,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任务贷款资金9月份开始使用、力争年底拨付完毕的原则,抓紧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集资本金。资金使用计划要与征收拆迁、安置房屋购置(建设)等工作同步安排。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使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合理用好“以奖代补”资金。为落实国务院“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政策措施,采用“以奖代补,多干多得”方式,按1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部门年底按照审计验收结果结合绩效考评发放,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各区、县(市)政府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