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0-2020年)》(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将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防治工程、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