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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89号
2015年12月2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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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精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收运、集中处理方式,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确保全市病死畜禽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切实保障畜禽产品食用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沈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方式采用政府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并以企业化运作形式开展无害化处理后产物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建立沈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模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牲畜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资金负担比例承担补助资金。

  (三)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构建我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监管责任主体,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和保险公司为责任和利益主体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三、工作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选址等工作顺利开展。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落实国家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补贴政策,研究无害化处理后产物的资源化利用;物价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收费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将相关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依法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由规模场扩大到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严格落实责任。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调查死亡畜禽来源。我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采取动物防疫措施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