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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23号
2011年01月1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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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22职责任务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火险预警预报
   32林火动态监测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扑火原则
   43火场指挥
   44扑火安全
   45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46医疗救护
   47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火案查处
   49火场验收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3工作总结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扑火后备力量保障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扑火基础设施保障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生效时间

  8图标
   81沈阳市森林防火前线指挥体系图
   82沈阳市森林防火应急处置程序图
   83沈阳市森林防火扑火力量组织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全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辽宁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城市市区的除外)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立足防范,反应快速”的原则;坚持“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4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森林、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县、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三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城市市区的除外)扑救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对启动《预案》的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21组织领导。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武警沈阳市支队副支队长、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参谋长、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总调度长由总指挥临时任命,成员单位包括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城建局、交通局、农经委、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指挥部下设1室10组,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扑救指挥组、气象预报组、后勤保障组、救护安置组、安全保卫组、通讯信息组、火案调查组、宣传报道组、综合材料组。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即为扑火“前指”,是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组织指挥尽快扑灭火灾。

  22职责任务。

  总指挥: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工作。

  总调度长:负责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及《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负责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的规划和建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建立森林火灾档案。承办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专家组:成立市、区县(市)两级森林防火专家组,由气象专家、火场扑救专家、扑火安全专家、应急事件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启动《沈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Ⅱ级和Ⅰ级响应时,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问题为指挥机构提供科学指导与建议。在制定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提供指导意见。及时反映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参与各类防火业务培训与演练、教材编审等工作。

  扑救指挥组:由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市公安局和市林业局组成。主要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火措施及火灾扑灭后的检查验收。其中,沈阳警备区负责指挥、调度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武警沈阳市支队根据需要调集森林扑火突击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根据需要调集所属部队官兵及扑火救灾应急分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市公安局组织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火灾扑救,负责火灾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及交通管制。市林业局负责指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并负责勘查火灾现场、调查火灾损失、对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发布火险等级预报,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火场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林业局、财政局、交通局、火灾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成。主要负责火场所需的扑火工具、扑火设备、食品、被服、油料等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其中,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扑火人员、扑救物资的调配与协调。市林业局协调、调动扑火物资。市财政局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资金。市交通局负责扑火人员、扑火器材、扑救物资的运输工作。区、县(市)政府负责扑火人员的食品、被服供应及住宿安排,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安置组: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及火灾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成。主要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其中,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扑火现场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生活安置及赈灾物资与资金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疏散火场附近的居民及灾民生活安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维护火灾区域内的治安秩序,适时制订和发布《禁火令》,组织并参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通讯信息组:由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组成。主要负责火场移动通讯畅通,提供各种特殊通讯服务。

  火灾调查组:由市公安局、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组成。主要负责火灾情况的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综合材料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林业局组成。主要负责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的文秘工作。

  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和审理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将火灾情况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快速反应,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随时听候调遣,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火险预警预报。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市气象部门在沈阳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每天向全市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险等级,适时向全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绿色预警。

  32林火动态监测。

  建立市森林防火监控指挥系统,完善区、县(市)森林防火监控指挥系统,利用东部山区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及康平、法库2县的地面瞭望塔,并通过全市920名护林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实现森林防火数字化监控。森林防火期内,市、区两级森林防火监测中心24小时值班,护林员配备对讲机全天候巡护,一旦发现火情立即逐级上报。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本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扑救。

  如有发生在与外市、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森林火灾,危及村屯、厂矿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危及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或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以及需要市统一调度或增援的森林火灾,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12119。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职能。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3级。

  Ⅰ级响应。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次生林;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扑救力量。

  Ⅱ级响应。当火场出现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次生林;发生距市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等5种火情之一时,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Ⅲ级响应。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个小时内,区、县(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如6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市级“前指”要组建到位并现场指挥。

  42扑火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坚持分段包干,划区包片,落实扑火责任的原则。  

  43火场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火场较大时,“前指”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战区,设立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场的扑救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前指”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避免指挥混乱。“前指”应当设立专家顾问组、扑救指挥组、气象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 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应当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前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扑火安全。

  “前指”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形势、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和避火通道,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全市扑火队伍共分3个梯队。

  第一梯队:由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沈阳市支队森林扑火突击队、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沈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组成。

  第二梯队:由沈阳警备区民兵应急分队组成。

  第三梯队:由义务森林扑火队(林区企事业单位、有林村义务扑火队)组成。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市内其他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可以向省申请周边城市支援扑火。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8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森林火灾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组织侦破。

  49火场验收。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410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根据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由市、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事发地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2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事发地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辽宁省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6综合保障

  61扑火后备力量保障。

  按照人员精干、装备精良的“双精”标准和塔形分布、梯次武装、分层次配备防火器材与装备的要求,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武警沈阳市支队森林扑火突击队达到300人,其中精装队伍100人;东陵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棋盘山旅游开发区、康平县、法库县6个重点林区各组建1支由20人组成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其他10个区、县(市)各组建1-3支由20人组成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市林业局组建20支森林保安大队。形成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先锋,武警沈阳市支队森林扑火突击队为骨干,森林保安大队为基础,群众义务扑火队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的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伍。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行跨区联动,相互支援,协同作战。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实行市、区县(市)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扑火工具和特殊扑火工具,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补充;各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11332”储备标准,即1000枚灭火弹,100台风力灭火机,300把二号扑火工具,300把铁锹,2台扑火专业运输车,保证较大森林火灾扑火物资的应急之需。

  63扑火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完善市、区县(市)森林防火监控指挥中心,建立数字化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实现重点林区远程监控全覆盖。健全完善重点林区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绘制森林防火图,对域内重点设施设备做详细标识。重点林区的防火通道要统一规划,分期投入,分段建设。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区县(市)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确保森林防火通讯与信息畅通。

  65技术保障。

  市森林防火监控指挥中心对重点林区实行森林防火远程监控,发生火灾时实现远程会商,进行智能分析。建立森林防火信息库及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信息、火险等级预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66培训与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同时,对武警森林扑火突击队、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一师、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管理,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图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