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兽医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十二运期间运动员不发生涉“瘦肉精”兴奋剂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
二、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全面排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要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市畜牧兽医局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要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要建立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实行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户黑名单制度。
(三)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要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要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实施无害化销毁处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外埠输入我市动物产品检疫、“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和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市公安局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市服务业委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厂(点)要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不履行自检义务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屠宰厂(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市畜牧兽医局、服务业委要会同市公安局,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加工环节整治。市质监局要会同市公安局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市工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七)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的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发现的备案饲养场违规用药及出口加工厂出口产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通报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备案的饲养场违规用药等情况,应及时通报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严格按照出口屠宰加工厂所用原料猪、牛,必须来自备案饲养场,备案饲养场提供供货证明、饲养手册和由当地动监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及“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1年12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2013年9月)。各地区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区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要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三)各地区要将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行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全额预算管理,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资金,确保工作、人员经费需求。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实施“瘦肉精”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要加大对屠宰、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畜产品抽查监测的比例和批次,必须达到应有的监测强度。对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养殖环节监测的比例要达到屠宰(出栏)量的1%以上。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各有关部门对查实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一律报告当地政府,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最高限额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对涉“瘦肉精”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没有澄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工作要求,严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各地区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逐级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瘦肉精”专项整治要求和“瘦肉精”检出等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瘦肉精”风险突出的地区,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工作督促,限时整改。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涉“瘦肉精”违法违规事实,将非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向社会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非法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测和监管,3年内其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项目、资金等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将“黑名单”作为企业是否享受项目、资金、信贷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和本系统实际,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普及肉品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提振消费信心;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普法宣传小册子,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