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20号)精神,推进《沈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沈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顺利实施,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以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解决妇女儿童问题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
1.进一步支持女性领办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沈阳市女性领办创办的中小微企业“阳光”计划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女性创业就业基地建设项目,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2.加大农村女性实用人才培训力度。将农村妇女实用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农民培训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人才培训经费,在培训内容和政策上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农村妇女参加“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比例,对优秀女学员和科技示范户给予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农经委、市人才办)
(二)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措施。
3.建立健全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适时起草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切实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在政治参与、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经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房产局、市文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4.加强市级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示范站建设。将市级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示范站建设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给予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妇联、市综治办)
(三)切实解决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5.建立完善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制定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工作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范围。同时,将贫困家庭女性乳腺癌、宫颈癌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妇联)
6.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沈阳市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服务人群的覆盖率。(牵头单位:市人口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7.开展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制定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实施方案,逐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纳入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救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合理确定与区县(市)资金配套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8.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农村妇女孕产期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范围,在区、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报销比例提高到70%。(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
9.完善妇女儿童救助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从2013年起,在原有妇女儿童维权救助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情况,适度增加妇女儿童救助资金。各区、县(市)要保障妇女儿童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妇女儿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妇联,各区县市)
10.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出台加强沈阳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2个规划和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与落实,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妇儿工委办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各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拟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核实数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高各项政策措施公众知晓率,努力营造有利于2个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务求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2个规划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开展自查。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适时对2个规划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进程及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总结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真正惠及广大妇女儿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