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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目标管理约谈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54号
2016年05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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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项目年目标管理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项目年目标管理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项目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全面实现,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考核,比照省政府对各市考核办法,根据《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对项目年工作实施不努力、不作为、不担当,造成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年工作严重滞后、各项指标排名进展情况靠后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承担项目年任务指标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对各地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约谈一般由市长负责,也可委托相关副市长负责实施。以每季度为1个约谈周期,对各地区和部门分管领导的约谈一般由相关副市长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项目年责任状签订内容实施考核,每季度提出各地区和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进行排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提请市政府实施约谈。

  (一)未完成省政府考核指标且排名在后两名的地区和部门;

  (二)对项目年工作实施不努力、不作为、不担当,造成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年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和部门;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普遍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记录留存归档。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于每季度全市项目年工作调度会议后确定约谈对象和事由。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进行诫勉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和回避问题。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年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督考办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