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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康复托管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11号
2011年01月0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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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物价局《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康复托管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康复托管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市物价局


  为切实帮助农村常年病人家庭解决困难,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其家庭生活水平,促进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根据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33号)和《关于申报县级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通知》(辽发改电〔2010〕54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康复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服中心)试点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目的,以解决贫困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为出发点,全力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生活困难,进一步释放农村劳动力,不断改善其生活环境,以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要坚持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托管对象出入自愿,政府托管为主、社会力量为补充,以照料服务为主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三、托服中心的建设

  (一)功能定位。托服中心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为农村困难家庭中常年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试点目标。2010年在辽中县、法库县各建1个托服中心,并投入使用。其他地区也可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承担起托服中心的托管职能。

  (三)建设形式。托服中心可依托农村中心敬老院建设,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或专业医疗机构建设。承担农村常年病人托管职能的机构,对外加挂“XX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康复托管服务中心”的牌子。

  (四)建设规模。新建和改扩建的托服中心规模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床位100张以上。

  四、托管服务对象的确定

  (一)托管范围。在试点初期的2010年至2012年,托管服务对象为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精神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托管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托管申请,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残疾等级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明,以及务工单位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

  2.村委会评议公示。村委会就托管服务对象名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日,如无重大异议,由村委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乡级政府审核。

  3.乡级审核。乡级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自然条件、家庭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如无重大异议,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管理与服务

  (一)对经审定批准为托管服务对象的,由托管服务对象本人、其家庭主要成员、托管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托服中心4方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异地托管的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托管服务对象的监护责任仍由托服中心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异地托管费用由托管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三)托服中心应当具备相对专业的托管设施条件,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服务人员和经费来源,要有明确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四)托服中心要为托管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基本护理服务,对于病情严重急需治疗的重病人,需由病人家属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托管机构予以协助。

  六、托管费用

  托管服务对象的生活费用比照当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执行。低保户、五保户须按照相应的标准将本人的低保金、五保金等资金交由托管单位统一使用,其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助,其余由个人承担。低保边缘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与托管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30%补助,其余由个人承担。政府负担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1:1的比例配比。

  七、对托管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用足优惠政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08号)精神,对托服中心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岗前培训;托服中心使用的水、电、煤气价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精神,托服中心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依托农村中心敬老院新建或改建的托服中心,政府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要将托服中心纳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

  2.市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投入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职业康复设备等补贴。

  3.各地区要为托服中心设立若干公益性岗位。

  4.托服中心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享受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政府予以保险补贴。

  5.根据市卫生局《沈阳市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细则》(沈卫办〔2006〕106号)精神,托服中心部分特殊贫困病人享受二次免费投药政策。

  6.经托服中心治疗康复或病情缓解的被托管人员,如康复回家或设家庭病床,村委会及村残疾人工作协理员要做好后续康复服务工作,建立被托管人员工作档案,定期与托服中心沟通情况。托服中心要定期进行巡查,对康复回家或设家庭病床的要及时指导。乡(镇)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三)按照费随人走的原则,经托服中心治疗康复或病情缓解的被托管人员,交由托服中心的低保金、养老金等政府补助性、救助性资金,自托管对象离开托服中心的第二个月起回复低保户、五保户家庭账户,继续享受其低保、五保待遇。

  (四)新建的托服中心可由市慈善总会资助一定数额经费,用于购置康复医疗设备。

  (五)对于托服中心所收治的社会自费人员,收费标准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六)托服中心可享受政策性贷款支持。

  (七)托服中心可根据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依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或指定的有普惠制就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托服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其中理论培训在校完成,实际操作在托服中心实践。

  八、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工作,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使农村特困群众尽快脱贫的基础工程,事关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地区要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康复托管服务中心托管领导小组,实行地区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协调配合,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将此项工作逐项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托服中心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托管中心的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康复托管服务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托服中心职业康复设备补贴、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保险补贴及精神智力残疾人勤杂公益岗位开发工作。

  (三)加大投入,有序实施。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积极做好建设资金和托管费用的配套工作,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工作规划,确保托管工作稳步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