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督办考核工作,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沈政发〔2011〕4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及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1〕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起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网上督办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办考核范围
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地区、部门和单位。
二、督办考核原则和标准
建议提案网上督办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分标准附件《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网上督办考核评分细则》说明。
三、督办考核方式
建议提案网上督办考核采取计算机自动考核和交办单位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自动考核。即在规定时限内,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网上管理系统依据各承办单位上传数据自动评分。
1.制度建设考核。各承办单位要于每年6月30日前,上传办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如责任制落实、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工作培训等情况)、领导重视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公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材料)。
2.接收任务考核。各承办单位要于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办认可。如承办单位第二次申退,经交办部门研究认定仍属于该单位办理的,视为承办单位工作推诿。
3.办复情况考核。协办件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复,主办件在3个月内办复(疑难件除外)。
4.材料报送考核。各承办单位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分别上传省、市《建议提案跟踪落实计划表》,没有跟踪落实计划的上传空白表;10月31日前,上传年度办理工作总结和建言施政集材料;11月30日前,有跟踪办理任务的单位上传《建议提案跟踪落实情况表》和《下一年度建议提案跟踪落实计划表》。
5.不满意件考核。代表委员在征求意见表上对办理过程签署不满意意见的,录入管理系统后,系统自动按《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网上督办考核评分细则》扣分。
(二)交办单位综合考核。对各承办单位制度建设、接收任务情况、办复件审核、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情况、办理工作综合评价等项目,由交办单位综合评分。
四、有关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网上督办考核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严格办理标准,提高办理质量,不断推动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
附件: 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网上督办考核评分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网上督办考核评分细则
市政府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各承办单位基础分80分,交办单位综合考核基础分20分。
一、承办单位基础分扣分标准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在基础分中扣除相应分数,扣完80分为止。
1.制度建设。
(1)承办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办理工作的,扣5分。
(2)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或名义上有专人负责,但频繁更换办理人员的,扣5分。
(3)不参加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每次扣2分。
2.接收任务。
(4)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每件扣5分。
(5)未经交办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议提案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每件扣5分。
(6)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承办的建议提案,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又不说明理由的,每件扣2分。
(7)对本应属于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提案,多次要求退件且退件理由不充分的,每件扣5分。
(8)在办理工作中,不积极落实交办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和意见,又不提出其他意见的,每次扣2分。
3.协办件办复。
(9)协办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将协办意见反馈给主办部门的,每件扣5分;不积极配合主办部门进行走访答复的,每件扣5分。
4.主办件办复。
(10)答复函行文不规范,人大代表、提案者称谓不准确,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每件扣5分。
(11)答复函内容质量不高,理由不充分,措施不实际,出现“此事不属我局办理”、“此事应由某局办理”、“建议市政府研究”等字样的,每件扣5分。
(12)答复函答非所问,不正面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每件扣5分。
(13)对内容相似的建议提案,完全以同一答复函进行答复的,每件扣5分。
(14)应由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只对自己负责的问题进行答复,而没有对协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的,每件扣5分。
(15)答复函内容与本单位实际工作不符、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分。
(16)“征求意见表”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件扣5分。
(17)未按时完成主办件办理任务,又不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的,每件扣5分。
5.不满意件。
(18)对部门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未按规定时限提报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帮助协调,或在未请示市长、分管市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的情况下擅自走访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9)对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等重大、敏感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未报请市政府研究,未经分管市领导同意自行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6.二次办理。
(20)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明确提出转交其他部门办理,而未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的,每件扣5分。
(21)未及时开展并按规定时限和范围完成“二次办理”工作的,扣5分。
(22)对当年答复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实际工作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未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和向交办部门报告的,每件扣5分。
(23)对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未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虽已解决落实但未重新履行答复程序的,每件扣5分。
7.沟通联系。
(24)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尊重人大代表、提案者,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扣5分。
(25)通过非正常渠道,迫使人大代表、提案者违心签署意见的,扣5分。
8.材料报送。
(26)办理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存档的,扣5分。
(27)对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初稿校对任务不负责任,文字错误出现3处以上或延误交报日期,影响整体编辑印刷质量和进度的,扣5分。
二、交办单位综合考核基础分扣分标准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质量和进度、建议提案解决率、办理重点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疑难案件的解决情况、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评价等5个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每个项目满分4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