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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5〕47号
2015年07月1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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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方针,我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一)实行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训培养计划,逐步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市财政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所在区、县(市)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市财政予以适当倾斜。对有空余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安排上岗,对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有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要加快落实2010年免费定向培养毕业生的安置工作,充实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组织在岗人员转岗培训,2015年对20名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执业医师实施为期1年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委办)

  (二)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建立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绿色通道”。探索建立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进一步完善符合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职称评价体系,制定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财政局、编委办,各区、县(市)政府)

  (三)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按照省编委办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数量,进一步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服务人口数量少于2万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按2万人标准予以核增。最低编制达到20人;乡镇卫生防保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编制,专编专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0%;推进后勤管理社会化,不再核定乡镇卫生院工勤人员编制,空出编制可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激励性收入分配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完善考评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自主分配,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力度。开展县级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以“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队伍,新增一个服务项目”为目标,加强县级医院临床服务能力。全面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对口支援工作。市登记管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帮助受援乡镇卫生院培育适宜技术。鼓励建立县域内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医院集团,促进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开展更为紧密的支援及分工协作机制。普通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医院进行对口支援。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要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半年。(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开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教育提升项目,优先安排在村卫生室从业且取得中专或大专文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45周岁以下临床医师以及具备护士资格的护理人员实施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对按照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乡村医生每5年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扩大乡村医生专业能力系统化培训项目范围,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5年,组织全市乡村医生参加统一培训,选择2项国家级或省级适用于农村的卫生技术项目在全市推广。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专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实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推进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八)统筹解决村医养老问题。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所属地区公立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改善服务条件

  (九)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实施《沈阳市社会事业重点建设项目三年规划(2015-2017年)》,重点推动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医疗装备水平。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2016年继续争取中央投资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市、区县(市)政府也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建设区、县(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新农合居民健康卡发放使用工作,使用和完善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等。加快推进“云医院”项目试点工作,开展农村慢性病预防、跟踪、治疗工作,逐步实现全市慢性病管理信息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三、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十一)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平透明、分类采购,满足基层用药需求。严格按照采购政策,坚持合理竞争,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初步实现对药品采购、供应、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建立全市药品供应保障诚信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加大检验频次和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奖励制度,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农村居民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建立基本药物长效补偿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对已实施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合理测算并充分保证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要按政策给予补偿,及时调整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

  四、落实保障措施,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

  (十三)确保经费投入。要持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投入,确保农村卫生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和督促区、县(市)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投入。落实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保障财政投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新农合制度、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和安排各项补偿政策和补偿经费。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债务的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化债进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计委)

  (十四)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能力,全面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要求,继续开展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治对象实施免费住院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构建安全环境,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维护农村医疗环境安全稳定,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化解基层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全市二级以上农村公立医疗机构参保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卫计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领导,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府将把落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督查、考核和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农村医疗卫生政策落到实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21〕20号)有关要求,对以下文件内容予以修改:

  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47号)

  将第一部分第五条中“鼓励建立县域内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医院集团,促进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开展更为紧密的支援及分工协作机制”修改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实施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人员、资金、业务、药品和信息‘六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