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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9号
2012年05月0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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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2年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9〕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2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筹备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协调的工作职能,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今年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日常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编委办、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力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11号)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内容进行了责任分工,明确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中小企业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质监局、统计局、金融办、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行政审批办、工商联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内容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法制办配合。

  三、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力加以推进;市政府于年初召开沈阳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就中小企业主要发展目标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市政府要成立考核组,年底前对各区、县(市)政府中小企业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四、加强运行监测

  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依据,市统计局、中小企业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全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状况,跟踪、分析、监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工商局配合。

  五、全面营造舆论氛围

  市中小企业局要组织各新闻媒体对优秀中小企业、企业家、先进人物和创业发展典型事例进行全方位宣传;在沈阳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中小企业沈阳网开设促进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栏、建立短信发送平台、进行政策法规解读等,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六、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物价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目前存在的"四乱"(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现象和全市落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充分发挥沈阳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强维权投诉电话、维权投诉网络、维权投诉短信平台建设,建立起覆盖全市上下的维权网络,全力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物价局、法制办、中小企业局配合。

  七、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支持各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对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增强对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驻沈金融机构调整贷款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开发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八、创新企业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在全市范围内重点确立1000户中小企业,及时跟踪企业生产经营及融资状况,并协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资源、资产、资本之间转化的桥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条件;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开展中小企业中期集合票据业务,搭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到国内外上市募集资金。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九、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制度,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努力营造环境吸引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担保行业,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配合。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以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评估,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诚信度高、经营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建立信用贷款的激励机制。

  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十一、支持企业壮大规模

  进一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制定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进方案,确定和培育5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十二、支持企业间相互协作

  帮助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配合。

  十三、吸引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集群

  按照市和区、县(市)政府分级管理、布局合理、规划科学、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使中小企业利用产业集群这个平台发展壮大。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十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的中小企业。构建中小企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十五、实施中小企业"国内外市场开拓"工程

  引导扶持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行业带动强的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六、建立市、区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进一步完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强区、县(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今年13个区、县(市)都要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不断完善其服务功能。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十七、加快建设市、区县(市)、产业集群(园区)三级服务网络

  加强产业集群(园区)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技术研发、产品检测等技术平台。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强化创业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重点培育100户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形成市、区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民营性质服务机构的互相补位,共同构建起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服务网络。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十八、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积极培育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商会、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必要资助,支持其建设发展,建立和完善工商联等机构广泛参与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十九、引导企业加强管理

  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十、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及职业技术培训

  把中小企业家培训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训计划。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各类培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免费为企业家提供相关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培训。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