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划定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术语与定义。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畜禽禁养区:指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指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域。
按照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为: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的水域和陆域。
5.风景名胜区:指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6.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进行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7.湿地公园: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8.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9.文化教育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二、工作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工作任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和《省畜牧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6〕101号)要求,各地区是依法实施畜禽禁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补偿措施,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市环保局、农经委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做好技术指导、监督与考核等工作。
三、划定原则及范围
除尚未明确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其他需特殊保护的未划定区域(由各地区自行划定),我市共划定禁养区范围783.49 km2,约占我市总面积的5.89%,分别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174.78 km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69km2、风景名胜区17.54 km2、国家湿地公园75.50km2、辽河保护区禁养区446.67 km2。各类型禁养区范围如有重叠、交错,以最大范围为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环保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省环保厅《关于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15〕56号)、市环保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指南〉〈沈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大纲及大纲说明〉的通知》(沈环保〔2015〕108号)要求以及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本方案出台后,若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划分方案有更新,则以新版方案为主),具体范围如下:
1.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圆心,半径为30m范围的圆形区域。
2.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距离300m所围成的外包线区域。
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井)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具体范围按照《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正本)要求,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目前,我市共有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分别为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沈阳滑石台地址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
(三)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风景名胜区。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棋盘山风景区生态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为禁养区,以国家林业局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目前,我市共有国家湿地公园4处,分别为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辽中蒲河国家湿地公园、辽宁沈北七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康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以及国家环保部印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七)辽河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辽河流域特定区域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河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10〕129号)执行。
(八)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市环保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二)市农经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稳定运行;积极推进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要采取建设小型沼气或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三)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推进散养密集区域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采用“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五、其他
(一)畜禽禁养区划定后,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执行。
(二)本方案发布前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地区,划定标准和范围大于本方案的可按已划定方案执行,小于本方案的应进行必要调整。
附件:1.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禁养区范围表
2.沈阳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表
3.沈阳市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表
4.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范围表
5.相关区、县(市)禁养区范围表
附件1
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 水源名称 | 井眼数 | 位置 | 禁养区面积 | ||
经度 | 纬度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
1 | 李官水源 | 60 | 123.2890° -123.3093° | 41.7840° -41.7884° | 0.0028km2 | 15.39km2 |
2 | 于洪水源 | 13 | 123.3007° | 41.7864° | 0.0028km2 | 1.76km2 |
3 | 丁香水源 | 10 | 123.2841° | 123.9395° | 0.0028km2 | 2.32km2 |
4 | 工人村水源 | 1 | 123.3268° | 41.7925° | 0.0028km2 | 3.36 km2 |
5 | 翟家水源 | 32 | 123.3018° -123.3547° | 41.7153° -41.7564 | 0.0028km2 | 3.36 km2 |
6 | 北陵水源 | 12 | 123.4256° -123.4378° | 41.8416° -41.8485° | 0.0028km2 | 1.6 km2 |
7 | 河南水源 | 5 | 123.3859° -123.3892° | 41.8312° -41.8331° | 0.0032 km2 | 1.8 km2 |
8 | 淞江水源 | 1 | 123.4336° | 41.8275° | 0.0028 km2 | 0.28 km2 |
9 | 中医水源 | 4 | 123.4145° -123.4289° | 41.82593° -41.8323° | 0.0028km2 | 1.12 km2 |
10 | 龙江水源 | 1 | 123.4269° | 41.8200° | 0.0028 km2 | 0.28 km2 |
11 | 中山水源 | 4 | 123.3953° -123.4011° | 41.7766° -41.7838° | 0.0028 km2 | 1.12 km2 |
12 | 河北水源 | 18 | 123.3853° -123.3978° | 41.8354° -41.8434° | 0.0032 km2 | 2.18 km2 |
13 | 太原水源 | 1 | 123.4021° | 41.7977° | 0.0028 km2 | 0.28 km2 |
14 | 久和里水源 | 1 | 123.3723° | 41.8330° | 0.0028 km2 | 0.28 km2 |
15 | 南塔水源 | 42 | 123.3456° -123.5303° | 41.6926° -41.7708° | 0.0028 km2 | 9.02 km2 |
16 | 万泉水源 | 4 | 123.4186° -123.4706° | 41.7569° -41.7869° | 0.0028 km2 | 0.72 km2 |
17 | 二〇一水源 | 7 | 123.4659° -123.5098° | 41.7869° -41.8088° | 0.0028km2 | 1.78 km2 |
18 | 东工水源 | 2 | 123.4098° -123.4144° | 41.7642° -41.7667° | 0.0028 km2 | 0.56km2 |
19 | 三好水源 | 2 | 123.4184° | 41.7739° | 0.0028 km2 | 0.56 km2 |
20 | 李巴彦水源 | 18 | 123.5121° -123.5690° | 41.7768° -41.7944° | 0.0028 km2 | 2.57 km2 |
21 | 砂山水源 | 21 | 123.3159° -123.4352° | 41.65527° -41.7684° | 0.0045 km2 | 8.28 km2 |
22 | 竞赛水源 | 23 | 123.3364° -123.3676° | 41.6837° -41.7405° | 0.0028 km2 | 5.42 km2 |
23 | 苏西水源 | 11 | 123.3128° -123.5064° | 41.6553° -41.8088° | 0.0028 km2 | 1.88 km2 |
24 | 黄家水源 | 12 | 123.5017° -123.5235° | 41.1793° -41.1844° | 0.0028 km2 | 1.4 km2 |
25 | 尹家水源 | 32 | 123.2323° -123.3295° | 41.9583° -42.0207° | 0.0028 km2 | 7.86 km2 |
26 | 石佛寺水源 | 36 | 123.1405° -123.2827° | 42.0586°-42.1242° | 0.0028km2 | 10.54km2 |
27 | 胜科饮用水有限公司一分厂水源 | 32 | 123.2193° -123.2841° | 41.7517°-41.7864° | 0.0028 km2 | 6.5km2 |
28 | 胜科饮用水有限公司二分厂水源 | 7 | 123.2623° -123.2761° | 41.7163°-41.7313° | 0.0028km2 | 2.22km2 |
29 | 胜科饮用水有限公司三分厂水源 | 3 | 123.1814° -123.1991 | 41.7176°-41.7208° | 0.0028 km2 | 0.75km2 |
30 | 浑南供水公司产业区水源 | 6 | 123.4303° -123.4592° | 41.7105° -41.6960° | 0.0028 km2 | 1.56 km2 |
31 | 高新技术产业区净水厂水源 | 9 | 123.4861° -123.5528° | 41.72074° -41.7419° | 0.0028 km2 | 2.48 km2 |
32 | 辽中区新立屯水源 | 8 | 122.6921° -122.7018° | 41.5019° -41.5038° | 0.0314 km2 | 7.9 km2 |
33 | 辽中区西水厂水源 | 3 | 122.7025° | 41.5134° | 0.0314 km2 | 3.3 km2 |
34 | 新民市柳河水源 | 10 | 122.7811° -122.8021° | 41.9306° -41.96237° | 0.0314 km2 | 16.43km2 |
35 | 康平县八家子水源 | 2 | 123.3845° | 42.7688° | 0.126 km2 | 12.56km2 |
36 | 康平县潘家岗水源 | 12 | 123.4777° | 42.7499° | 0.126 km2 | 12.56km2 |
37 | 法库县东水源 | 7 | 123.6428° -123.6663° | 42.5765° -42.5889° | 0.0314 km2 | 13.1km2 |
38 | 法库县南水源 | 4 | 123.3344° -123.34867° | 42.4447° -42.4385° | 0.0314km2 | 9.2 km2 |
附件2
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保护对象 | 禁养区面积 |
1 | 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 | 保护区位于沈阳市康平县中部,毗邻康平县县城西隅,处于内蒙古科尔沁沙地南缘,靠近辽河上游西岸,地理位置为北纬42°39′43″至42°46′58″,东经123°07′26″至123°19′44″。 | 湖区水面、湿地、植被、迁徙鸟类 | 6640公顷 |
2 | 沈阳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 | 保护区位于东陵区李相镇境内,东起老尖山221米最高点,西至唐家山129高地,南至后陡子峪村村界,北达西化石村村界。 | 保护区内现已发现21个古陨石集中区,是目前世界上首次发现保存完好、陨落规模最大、陨落年代最早的古陨石区,是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 | 总面积为260公顷。 |
附件3
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表
名称 | 位置 | 禁养区面积 |
棋盘山风景区 | 棋盘山风景区位于沈阳市东北部,距离市中心17公里。地理位置: | 17.54平方公里 |
附件4
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范围表
公园名称 | 地理位置 | 禁养区面积(ha) |
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 法库县西部的秀水河子镇与叶茂台镇之间 | 1484.83 |
辽中蒲河国家湿地公园 | 辽中区 | 4016.51 |
辽宁沈北七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 沈北新区西北部 | 345.11 |
康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 康平县辽河干流西侧 | 1703.73 |
附件5
相关区、县(市)禁养区范围表
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翟家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3.3628km2 | 与苏家屯共用 |
2 | 胜科饮用水有限公司 | 6.5028km2 |
| ||
3 | 胜科饮用水有限公司 | 2.2228km2 |
| ||
4 | 胜科饮用水有限公司 | 0.7528km2 |
| ||
5 | 生态保护红线区 | — | 生态保护红线区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
6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 / 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7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
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12.8412km2,约占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面积的2.89 %。 |
浑南区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南塔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9.0228 km2 | 与沈河区共用 |
2 | 浑南供水公司产业区水源 | 1.5628 km2 |
| ||
3 | 高新技术产业区净水厂水源 | 2.4828 km2 |
| ||
4 | 李巴彦水源 | 2.5728 km2 |
| ||
5 | 风景名胜区 | 辉山风景区 | 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棋盘山风景区生态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 | 17.54 km2 |
|
6 | 自然保护区 | 沈阳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 | 260ha | 位于浑南区和沈北新区 |
7 | 生态红线保护区 | — | 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
8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 / 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9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
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浑南区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 35.7812km2,约占浑南区行政区域面积的4.45%。 |
于洪区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李官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15.3928km2 | 与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区共用 |
2 | 于洪水源 | 1.7628km2 |
| ||
3 | 丁香水源 | 2.3228km2 |
| ||
4 | 河北水源 | 2.1831km2 |
| ||
5 | 尹家水源 | 7.8628km2 | 与沈北新区共用 | ||
6 | 生态保护红线区 | — | 生态保护红线区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
7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8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
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于洪区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29.5243km2,约占于洪区行政区域面积的4.22%。 |
沈北新区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黄家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1.4028 km2 |
|
2 | 尹家水源 | 7.8628 km2 | 与于洪区共用 | ||
3 | 国家湿地公园 | 辽宁沈北七星国家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保育区为禁养区。 | 345.11ha |
|
4 | 生态红线保护区 | — | 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 |
5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 /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6 | 重点流域 | 辽河保护区 |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辽河流域特定区域。 | — | 辽河保护区在沈北新区境内流经河长23.5km。 |
7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
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辽河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沈北新区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12.7167km2,约占沈北新区行政区域面积的1.57 %。 |
苏家屯区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翟家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3.3628 km2 | 与铁西区共用 |
2 | 竞赛水源 | 5.4228 km2 | 与和平区共用。 | ||
3 | 苏西水源 | 1.8828 km2 |
| ||
4 | 生态保护红线区 | — | 生态保护红线区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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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6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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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苏家屯区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10.6684km2,约占苏家屯区行政区域面积的1.36%。 |
辽中区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辽中县新立屯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7.9314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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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中县西水厂水源 | 3.3314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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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 / 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
4 | 国家湿地公园 | 辽中蒲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 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为禁养区。 | 4016.51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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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态保护红线区 | — | 生态保护红线区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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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流域 | 辽河保护区 |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辽河流域特定区域。 | — | 辽河保护区在辽中区境内流经河长76.1km。 | ||||
7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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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辽河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辽中区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51.4279km2,约占辽中区行政区域面积的3.52%。 |
新民市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石佛寺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10.5428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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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民市柳河水源 | 16.4614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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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态保护红线区 | — | 生态保护红线区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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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 / 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
5 | 重点流域 | 辽河保护区 |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辽河流域特定区域。 | — | 辽河保护区在新民市境内流经河长119.9km。 | |||||
6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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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辽河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新民市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27.0042km2,约占新民市行政区域面积的0.81%。 |
法库县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法库县东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13.1314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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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库县南水源 | 9.2314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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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湿地公园 | 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保育区为禁养区。 | 1484.83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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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态红线保护区 | — | 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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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 / 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6 | 重点流域 | 辽河保护区 |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辽河流域特定区域。 | — | 辽河保护区在法库县境内流经河长56.2km。 |
7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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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辽河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法库县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37.2111km2,约占法库县行政区域面积的2.90 %。 |
康平县禁养区范围表 |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划定规则 | 禁养区面积 | 备注 |
1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康平县八家子水源 | 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 | 12.686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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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康平县潘家岗水源 | 12.686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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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然保护区 | 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 | 6640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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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态红线保护区 | — | 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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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湿地公园 | 康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 国家湿公园保育区为禁养区。 | 1703.73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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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 — |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 / 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 — | 各区、县(市)以城镇、村屯行政边界线为基准自行划定。 |
7 | 重点流域 | 辽河保护区 |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辽河流域特定区域。 | — | 辽河保护区在康平县境内流经河长62.4km。 |
8 | 其他 | — |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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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尚未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辽河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康平县共划定禁养区面积约108.81km2,约占康平县行政区域面积的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