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市这一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结合起来,深入贯彻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以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为抓手,明确地方政府农村环保责任,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道路,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环保管理体制和机制。以辽河流域、蒲河流域综合整治为契机,以全面创建生态区县(市)、生态村镇为核心,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防治结合,务求实效。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0-2015年,按照环保部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污染源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环保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宣教培训、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同时,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全面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使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010年,全市指标完成情况不低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要求的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东部标准。
——2012年,全市80%的涉农地区成为生态区县(市),80%的乡镇成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乡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成效,初步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评体系,进入国家生态市行列。
——2015年,全市各项指标逐年递增,农村地区整体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体系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农村环保管理机制健全。
(二)具体目标。
——2010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15%以上;2015年划定40%以上。
——2010年,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2015年达到90%。
——2010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45%;2015年达到70%。
——2010年,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2015年达到95%。
——2010年,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45%;2015年达到70%。
——强化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实行企业园区化监管,农村区域性的突出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2015年达到95%。
——201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2015年达到95%。
——每年的“以奖促治”项目完成率100%,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以奖促治”政策。
——具备完备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考评办法。
——各地区农村环保资金占GDP比例保持在3.5%以上。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规划和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2010年,乡镇(街)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比例达到20%;2015年达到45%。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比例达到6%;2015年达到21%。定期开展农村大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省级环保部门处罚。
——每年乡镇领导干部环保宣传培训比例不低于20%。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简称《规划》)中确定的涉农地区的目标、任务、工程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工作内容,按照分阶段、分区域推进原则,以率先解决村镇的饮水安全,污水、垃圾处理,绿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突破口,全面改善村镇环境面貌和质量。按照《规划》内容,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出,重在实效的原则,明晰工作思路和方法,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201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各自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二)实施《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细则,将工作指标定性、定量化,将综合整治的目标责任,责任主体落实到县、乡、村三级,形成三级管理机制。
(三)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进行乡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标识、围栏。2010年各地区划定比例要大于15%,不少于5个水源地保护区;2010年至少划定40个乡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后每年各地区划定比例不少于5%。
强化水源保护区的水源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加快实施水源涵养、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强化水源保护区内化肥、农药、垃圾、畜禽养殖排泄物等污染的监管,禁止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坚决取缔直接排污口。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评估,保证饮水达到国家标准。
(四)在各乡镇(街)建成区,采用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等处理工艺建设污水处理厂(站、设施),2010年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2015年达到90%。
在各行政村,因陋就简,采取沟渠、路边沟、简易汇水管网等措施,将污水汇集一起,用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等方法进行处理;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采用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实现废物综合利用。2010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不低于45%,以后每年增加5%以上。
(五)沈北新区、于洪区、浑南新区、苏家屯区及有关开发区,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中转站,完善各村屯的垃圾收集箱、垃圾池。“三县一市”要在2010年全部建成垃圾填埋场,建成乡镇垃圾中转系统,建立“户集、村收、乡镇倒运、区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服务范围要覆盖全市1500个行政村。到2010年底,各地区建成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高于45%,2011年全覆盖。
各地区要建立农村保洁的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保洁体系,加快推进农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按照“就地分拣、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将有机垃圾与粪便处理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六)加快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整治“脏、乱、差、散”。采取“绿化、净化、美化、亮化、改水、改厕”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清除村镇“三堆”,建设景观环境,改造村庄路网,建设路边沟,清理河道沟渠,完善路灯、集中供水设施、排水系统、卫生厕所,2010年底前,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50%村屯达标,其他涉农地区80%村屯达标。
(七)实行农村工业企业的园区化管理,对分散的工业企业逐步实现集中进区、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建设要进行同类企业、行业的集中,形成区域布局合理的各类发展集群,2015年前逐步取缔农村地区的散在工业污染源。实施各类工业园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类园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循环经济示范,推行清洁生产,完善基础设施,全部进行污水、固废等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和控制,实现污染“零排放”。
大力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形成定期化、制度化。
(八)各地区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改变人畜混居状态。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加快治理分散型畜禽养殖污染,集中进行堆肥治理,推广清洁养殖、微生物发酵床、沼气等技术方法。2010年底前,各地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安装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粪便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规模化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
对在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需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九)采用秸秆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气化、沼气、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制等措施,对农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2010年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同时,在农村地区重点推行天然气、煤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逐步减少家庭燃用秸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2010年农村生活用能的清洁能源比例达到50%以上。
(十)开展农村村镇环境水、饮用水、大气的定期监测,建立日常监测机制,2010年底前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乡镇比例不低于6%,每年增加3%。到2012年,监测区域全覆盖。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各地区要配备专业人员,广泛进行农村饮用水源地、农田环境、各类园区环境、各种农业生产污染源、矿山企业、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项工作的日常检查。
(十一)各地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2010年年底前,各地区的广播、电视要有专门的宣传节目和栏目,80%以上乡镇和村屯的主要街、路设置环保宣传标语、宣传栏,印制各种各样的农村环保基础知识材料和小册子发放给农民,每年要组织至少一半以上的乡镇领导干部和专(兼)职环保员参加环保培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财政局、建委、农经委、林业局、卫生局、畜牧兽医局,以及沈北新区、于洪区、苏家屯区、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政府和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管理及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地区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确定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工作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制定本区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计划,在与市政府签订《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状》之后,要与基层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各行政村和责任人,形成一对一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目标保证体系。
(四)领导小组要建立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区政绩考核内容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
(五)各地区要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并积极向国家、省争取资金支持,用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鼓励采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资金,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社会团体等参与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机制。要积极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营造全民投入、全民参与、全民共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