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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73号
2015年11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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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有效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担保。一般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

  第四条 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退总体监管,各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集中代收代退工作,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和运行细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退管理(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只限于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二章 投标保证金管理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2%。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数额,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到交易中心开具收据,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三)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交纳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交付时间以保证金专户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四)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进账凭证上注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编号及联系人电话。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五)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供虚假无效票函的,招标人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退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交易项目退付本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逾期未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0%计息。

  (三)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投标保证金退付时间及有关程序,明确退付投标保证金收款人、开户行和基本户帐号等信息,收款人与投标人的名称应当一致,因按投标文件注明的信息退付保证金出现问题或纠纷的,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退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业主单位签署的验收报告(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出退付申请。

  (二)履约保证金退回金额为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存在扣罚情况的按照扣罚后的金额计算。(三)采购文件中应注明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及有关程序,明确退付履约保证金收款人、开户行和基本户帐号等信息,收款人与投标人的名称应当一致,因按投标文件注明的信息退付保证金出现问题或纠纷的,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被投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三)有其他违反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给招标人带来不利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对中标人实施暂停履约保证金退付或减少退付履约保证金比例,直至全部扣缴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电子化收退操作与监管网络系统。公管办实施全程网上实时监管,发现投诉、举报、质疑等问题及时中止操作,由公管办组织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核实、纠错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操作流程,加强统一集中监管,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完成项目保证金的审核、收缴、退付工作,并严格保守相关工作秘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