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实施细则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非政府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规范BT模式建设管理,更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主体、范围和相关程序
(一)本细则所称BT项目是指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BT项目业主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
(二)本细则所称BT(Build—Transfer的缩写)模式是指“建设—移交”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的一种建设方式,即BT项目业主将BT项目通过招标方式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建设方,投资建设方组建在沈阳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竣工验收后投资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将该项目有偿移交给BT项目业主。
(三)采取BT模式实施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仅限于纳入当年城建计划、确无资金来源,又必须尽快实施的非营利性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亿元以上。
(四)BT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通过市政府审批后,BT项目业主必须根据市政府相关投资管理办法编制BT项目建设方案,做好建设资金规模论证,经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审计局、金融办、国资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概况,工程建设的施工周期、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工程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监控措施,投资建设方应具备的资格,投资成本和收益分析,相关费用的取费依据和标准,BT项目有偿移交的条件、期限、程序、计划、方式、资金来源(涉及市本级和区级共同承担的项目费用,要分清市、区两级偿还责任),项目履约保障措施,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五)BT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等,经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市政府投融资计划。项目工程预算须经市财政局审核,作为选择投资建设方招投标的控制目标。
二、投资建设方的选择
(六)BT项目业主应重点考察投资建设方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业绩、履约信誉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投资建设方,不接受联合投标。
(七)投资建设方必须是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八)投资建设方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项目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相应资质金融机构为其出具的中长期贷款不可撤销承诺函。
三、BT项目业主与投资建设方的职责
(九)BT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选定BT项目投资建设方,并与之签订BT项目合同。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合同相关条款无法执行,BT项目业主与投资建设方重新修订合同。
2.负责办理工程立项、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等审批(或审查)事项;负责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4.监督投资建设方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工期)和质量(标准)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监管投资建设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并监督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5.按BT项目合同约定向投资建设方支付有偿移交款项。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移交。
(十)投资建设方的主要职责:
1.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并拨付。
2.按照BT项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完成全部工程任务,确保质量、安全生产和工期符合规定。
3.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移交手续,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BT项目业主及指定的管护单位。
四、项目履约
(十一)投资建设方须设立在沈阳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BT项目建设。项目公司对BT项目资金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十二)在BT项目移交前,投资建设方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BT项目建设保障,不得进行项目反担保。投资建设方和BT项目业主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十三)投资建设方及为BT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不得转移资产,不得擅自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确需转包和分包的,应在BT项目业主同意并续签补充合同后进行,但主体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
(十四)BT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市政府审定的BT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变动幅度超过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5%以上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十五)投资建设方在BT项目建设期及完成移交前,承担投资、支付等建设风险;BT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决策及接收项目后的其他风险。
五、项目有偿移交
(十六)BT项目有偿移交的付款期限一般为3年至8年,自项目完成移交之日起,至付款结束为止。有偿移交期要大于工程质量保修期。
(十七)有偿移交价款一般由建筑安装工程费、BT项目业主使用(掌握)费、资金占用费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作为控制目标,以中标价作为工程结算价款。如遇变更,在符合变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价款为准。预结算审核标准按沈阳市现行规定执行。BT项目业主使用(掌握)费、资金占用费如发生,应在BT项目合同中确定资金额度、使用程序、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BT项目业主使用费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施工水电设施等费用。
(十八)BT项目达不到移交条件的,由投资建设方组织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双方按BT项目合同约定的办法处理。
(十九)BT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将层层追究业主单位、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投资建设方出现未按规定调整建设方案、对环境造成破坏、恶意违约、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达标等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处罚款由投资建设方自行承担,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BT项目。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