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规”编制范围
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应编制“控规”。可依据建设时序,分期分批编制,优先编制近期开发建设区域。
二、“控规”编制组织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规”管理工作,并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工作;负责出具相关区、县(市)、开发区“控规”编制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
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工作。
“控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规划编制资质。
三、“控规”审查论证
(一)专家论证。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对“控规”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应从“市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库”中抽取。
(二)“控规”审查。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管理范围内“控规”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意见,规划条件和编制要求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
(三)“控规”公告。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市规划国土局审查通过后的“控规”方案进行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市规划国土局信息网站和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公布。
四、“控规”报批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依据市规划国土局的审查意见以及公示结果,对“控规”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划国土局、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控规”方案提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业务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控规”公布
“控规”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控规”组织编制部门在市规划国土局信息网站和市城市规划展示馆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控规”修改
经市政府批准的“控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七、“控规”存档备案
“控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将市政府批准的“控规”成果文件(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连同相关附件(说明书、现状资料汇编、附图、专家论证意见、公示结果、审查意见及电子文档等)报送市规划国土局存档。
八、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规划国土局应高度重视“控规”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明确“控规”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对保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