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 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事故分级(1)
1.4适用范围(2)
1.5工作原则(2)
1.6预案体系及衔接(3)
2 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3)
2.1组织体系(3)
2.2组织机构(3)
2.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4)
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4)
2.5市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4)
3 事故信息报告(6)
3.1事故报告程序(6)
3.2事故报告内容(6)
4 应急响应(6)
4.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6)
4.2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7)
4.3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8)
4.3.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8)
4.3.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8)
4.3.3泄漏事故处置要点(8)
4.3.4中毒事故处置要点(9)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9)
4.5群众的安全防护(10)
4.6应急结束(10)
4.7后期处置(10)
4.7.1善后处置(10)
4.7.2调查与评估(11)
4.7.3应急恢复(11)
5 应急保障(11)
5.1应急支援与保障(11)
5.1.1应急装备保障(11)
5.1.2应急队伍保障(12)
5.2交通运输保障(12)
5.3医疗卫生保障(12)
5.4治安保障(12)
5.5技术支撑保障(12)
5.6通信保障(13)
5.7资金保障(13)
5.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3)
5.9宣传、培训和演练(13)
6 附则(14)
6.1预案管理与更新(14)
6.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14)
6.3责任与奖惩(14)
6.4预案解释部门(14)
6.5预案实施时间(15)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2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较大事故)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2)区、县(市)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工作。
2.2组织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旅游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人防办、国资委、应急办、地震局、气象局、监察局,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东药集团、沈化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装备。
(4)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县(市)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5市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市应急办、安监局为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及时向省政府(省安委会、应急办)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以市公安局为主,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计生委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事态监测与洗消组:以市环保局、消防局、气象局、卫生计生委为主,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7)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局、民政局为主,有关部门配合,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0)善后处理组:以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单位配合,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 事故信息报告
3.1事故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要立即报告110、119公安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
(3)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形式等。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可能波及或影响范围(厂矿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
(6)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相关事宜等。
4 应急响应
4.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经总指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应急力量。
(4)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有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5)需要市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6)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作。
(7)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2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隔离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根据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的情况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2)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对事故现场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3)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对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并妥善安置。
(4)现场处置。首先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掌握现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别、数量、状态等信息,调集危险化学品、医疗、环保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事故危险特性和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4.3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
在确保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以下要点进行处置:
4.3.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认火灾发生的位置、场所及建筑物的耐火极限。
(2)确认燃烧物的类别、数量、储存形式及禁忌物。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边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灭火方案。
(8)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3.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和爆炸类型。
(2)确定引起爆炸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形态和禁忌物。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
(7)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3.3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形态。
(3)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4)明确泄漏源的周边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
(6)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7)预计泄漏持续时间及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8)对泄漏扩散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泄漏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9)研判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
(10)制定医疗救治方案。
(11)确定消除泄漏的控制措施。
(12)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3.4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造成中毒物质的名称、种类和形态。
(2)确定所需的专家和应急处置技术。
(3)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周边环境。
(4)明确事故发生地周围区域群众居住情况。
(5)明确气象条件、水文地质信息。
(6)对事故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预测可能危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7)制定医疗救治方案。
(8)确定抢险控制措施。
(9)确定应急救援力量。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检测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要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要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根据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生活保障等)。进入安全区域后,要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7后期处置
4.7.1善后处置
(1)污染物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漏物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2)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处置费用统计汇总等),并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7.2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受本级政府委托,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2)后期评估。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他相关措施;关于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
4.7.3应急恢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及时恢复、补充、维修,尽快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应急支援与保障
5.1.1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5.1.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强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和市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5.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最大程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5.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4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5.5技术支撑保障
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数据库,并定期完善专家库信息,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确保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6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要保证随时可以取得联系。
5.7资金保障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做好事故救援的资金准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作为事故抢险救援资金。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市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5.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及区、县(市)政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
5.9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完善应急预案。
6 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或新情况时,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市级专项预案。
当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我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时,以相应政府专项预案为主。
6.3责任与奖惩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有关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6.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