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沈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政府接受人大依法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按照人民意愿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问责办法》的出台,是市人大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代表建议行为、提高办理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动力,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代表建议“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议办理工作要继续实行严格的“市长最终结案制”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要确定具体负责人,明确职责、时限和要求,确保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及考核评比办法》的要求,对照《问责办法》,进一步明晰办理内容,准确把握办理标准,严格执行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办理制度,推动办理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是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交办、催办、督办、反馈制度。针对多部门共同办理的复杂问题建立联合办理机制,推进疑难问题的协调解决。要加强和完善“三访”、“二次办理”等行之有效的办理制度,做到“提”“办”“答”“落”有机结合,在确保实现见面率、答复率和满意率3个100%的同时,不断提高解决率,推动建议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沈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
(2011年4月1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和形式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及责任人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问责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按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一)规定时限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办结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在办结后,再向代表作出答复;
(三)受客观条件限制,两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四)代表建议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办理单位及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
(二)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对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
(四)办理代表建议时对代表态度恶劣有抵触情绪的;
(五)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由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式,追究办理单位的责任:
(一)责令公开向代表道歉;
(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对办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结果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代表认为办理单位及责任人有被问责情形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根据代表提出的问责意见,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根据代表工作机构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具体事实依据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应听取代表建议办理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意见;代表建议办理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或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组的报告和代表建议办理单位的书面意见,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据主任会议决定,制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问责单位和有关市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被问责单位收到问责决定书后,应按照被问责事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向有关市人大代表书面通报;整改落实的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市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被问责单位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申诉。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收到被问责单位的申诉后,应当指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复议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和有关市人大代表。
第十八条申诉期过后或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抄送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事实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严重失实,造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错误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决字第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1.问责的事实和依据;
2.问责的方式。
第三部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