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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83号
2016年07月0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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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和处置工作水平,规范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辽宁省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资格认定、日常管理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队伍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应急管理专家是指在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能够为政府提供评估、咨询和建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我市专家队伍遵循“分级管理、分类组成”的原则,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职责,组建和管理本地区、本行业专家队伍,并对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专家队伍分别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

  (二)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参与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参与相关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本级政府领导同志和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家遴选、聘任及管理

  第六条 专家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理论素养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各级专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组建专家队伍的需求,根据灾种和突发事件易发频发领域确定专家的种类、专业、数量,并明确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严格按照专家遴选条件,认真遴选推荐有关专家。专家推荐不局限于本单位,可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推荐。

  (三)专家推荐遵循“单位推荐、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填报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表(各单位可自行设计),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专家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级专家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的专家录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专家数据库,并以文件书面形式印发告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程序。

  第八条 专家管理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专家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组建专家队伍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各级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各级专家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专家自动解聘,由各级专家主管部门重新选聘专家队伍。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级应急管理专家数据库,根据专家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五)出现下列情况,各级专家主管部门应为专家办理退出手续:

  1.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应急管理专家工作的,应由原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2.1年内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各级专家主管部门可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会议会商制度。各级专家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同领域的专家不定期召开研判会、分析会、会商会等会议,或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专家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研判各类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以及预防措施,会商研判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十条 技术支持制度。专家要充分发挥在突发事件处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科普宣教、专业人才培养、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调查与评估中的作用,讲政治、顾大局、积极参与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发挥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持作用。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制度。专家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经同级专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参阅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别、事件性质、事故原因等以适当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专家,并请专家做好赴现场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每年研究确定不同应急管理课题,采取不同方式,不定期组织专家在专业领域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自律制度。各级专家要严格按照本工作规则,围绕各自研究领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级专家主管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制度。各级专家要严格按照保密纪律要求,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有关涉密工作和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涉密事项,做到不说、不传。对发生泄密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家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专家调用程序

  (一)专家调用遵循“主管部门负责、分级调用”的原则。各级专家根据本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调用通知,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事发地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初期研判的基础上,迅速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的专家,并立即通知本地区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接到调用通知的专家应立即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四)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如需上级或邻近地区专家支持,要及时向上级或其他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接到支援请求的上级或其它地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专家调用程序,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向专家介绍先期处置情况,提出需要会商解决的问题,请专家给予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做好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服务和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办公等相关设备,为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创造方便条件。

  第十六条 专家调用分级

  (一)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区、县(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启动专家调动程序,组织本级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积极给予支持,必要时协调市级专家支援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专家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二)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实行市、区、县(市)两级专家联动机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第一时间通知市级专家主管部门启动专家调用程序,组织市级或区、县(市)级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实行省、市、区县(市)3级专家联动机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启动专家调用程序,组织本地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同时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出调用省级专家的请求。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市应急办将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专家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全力支持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据实核销专家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并在各类考核评比中适当考虑专家在突发事件中作出的贡献。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专家队伍建设所需经费。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参照市级专家队伍组成,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各自专家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并做好本地区、本系统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

 

附件

沈阳市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名单

 

序号 研究领域 姓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1 自 然 灾 害 类 气象灾害 李大为 沈阳市气象局 副台长(高工)
2 地震工程 石盛昌 沈阳市地震局 副局长(工程师)
3 林业生物灾害 刘仁军 沈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站长(高工)
4 水旱灾害 孔祥军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副主任(高工)
5 城市防汛 史福庆 沈阳市城建局 副主任(高工)
6 森林防火 张国强 沈阳市森林公安局 局长
7 森林防火 黄  静 沈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
8 农业生物灾害 赵  颖 沈阳市植物保护站

站长(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9 农作物旱灾预防 籍  平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站长(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10 地质灾害 张  捷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岩土工程室

主任、副总工 

(教授级高工)

11 事 故 灾 难 类 危化品运输 张树标 沈阳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处 处长(高工)
12 危化品储运          (特种设备) 王  玉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副院长(高工)
13 危化品储运(管道) 张东胜 东北石油管道公司 总经理助理 (高工)
14 精细化工 高  松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监部 经理(高工)
15 危化品火灾 张爱民 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 高工
16 危化品废物环境处置 黄相国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中心

主任  (教授级高工)

17 危化品环境监测与处置 鹿  杰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副总工(高工)
18 环境监测 李  刚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副局长(高工)
19 污染生态 王  坚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高工
20 防化安全 李  涛 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21 建筑安全 白利国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调研员(高工)
22 建筑安全 张  健 沈阳建筑大学建筑安全研究所 教授
23 安全工程 许开立 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 教授(博导)
24 安全工程 吴  穹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民航与安全工程学院 院长(教授)
25 建筑安全 郭晓春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调研员

(教授级高工)

26 地铁建设安全 高云胜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总工  (教授级高工)

27 地铁运营安全 李作周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总经理(高工)
28 通信安全 陈振县 沈阳市无线电管理监测计算站 站长(高工)
29 通信安全 陶耀东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研究员)
30 交通救援 石  坚 沈阳市交通局 副局长
31 生物安全 王  涛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 处长
32 交通安全 赵  杰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事故处理处 处长
33 校园安全 郝淑华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教授
34 事故灾难类 电梯安全和救援 王  也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副院长

(教授级高工)

35 消防安全 马  瑛 沈阳市消防局 高工
36 火灾防治 韩  健 沈阳市消防局防火处 副处长(高工)
37 供水安全和水污染处理 王跃鹏 沈阳水务集团水质检验中心 副主任(副高工)
38 燃气安全 张昌林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39 燃气安全 王  坤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气源管理中心 经理(高工)
40 电力安全 李保福 国网沈阳供电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41 电力安全 王浩波 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 副主任(高工)
42 公共卫生类 食品安全 张一兵 沈阳市食药监局食品监督执法支队

支队长 (主任医师)

43 药品安全 梁  松 沈阳市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处长(主任药师)
44 心理干预 王秀珍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副院长  (主任医师)

45 传染病学 张明香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副院长(主任医师)

46 公共卫生 王  萍 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主任医师)

47 动物疫病 齐景文 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研究员)
48 社会安全类 网络与信息安全 崔  颢 沈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大队长
49 网络与信息安全 郭剑锋 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 副主任(高工)
50 群体性上访事件 刘连新 沈阳市信访局突发处 处长
51 群体性事件 杨成东 沈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副支队长
52 涉外事件 孙春阳 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副局长
53 涉外事件 路  军 辽宁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54 涉外事件 陈立元 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副局长
55 排爆安全 邵凌慧 沈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安检排爆队 队长
56 金融安全 李淑华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处长(高级经济师)

57 综合   管理类 减灾救灾 李艳萍 沈阳市儿童福利院

院长(副主任医师)

58 民族宗教 肇乐群 沈阳市满族联谊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讲师)
59 社会学 沈殿中 辽宁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 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