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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19号
2012年02月1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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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农信社《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畜牧兽医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服务业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农信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6号)精神,促进我市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大力扶持生产

  (一)落实惠农政策。根据中央、省、市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市、区两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对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模养殖场建设、污染治理项目、良种引进项目、屠宰深加工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要根据中央和省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实施能繁母猪补贴,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按市与县(市)8:2、市与区5:5比例分担。

  (二)加大疫病防控力度。采取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需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市与县(市)7:3、市与区5:5比例分担;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800元,按中央和省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中央和省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市、区两级畜牧部门要确保监测工作能力与生猪生产发展水平保持同步,到2015年,生猪养殖大县要全部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要加强检疫监管,规范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同步检疫。要加强养殖投入品监管,落实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要加大对交易市场、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流入市场。要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注水(注胶)生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将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屠宰监督执法机构建设,保证车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保证每个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不低于5万元,区级屠宰监督执法机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按照中央和省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市、区两级要落实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补贴标准。

  (四)确保养殖用地。市、区两级规划国土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确保乡级生猪规模养殖用地数量和规模,并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强化信贷和保险支持

  (一)加大信贷投入。信贷部门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对生猪加工企业、养殖场和饲料加工企业的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审查、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放宽至3年。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区域差别化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放宽至3年。

  (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相关工作。各地区可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和生猪生产实际,自行研究确定能繁母猪保险鼓励政策,对投保能繁母猪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可用于保费补助。

  三、加强市场调控

  (一)落实市场应急调控措施。市服务业委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储备标准,市本级猪肉储备采取企业经营性储备的方式,确保储备规模满足7-10天消费量。当我市猪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应急调控时,经市政府批准,启动调控预案。

  (二)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市、区两级统计部门要做好生猪生产情况的统计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生产情况、市场价格及生产结构变化等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

  四、确保困难群体的生活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启动对城市低保、在乡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50元,以及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0元价格临时补贴,持续关注物价特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障学生权益。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落实,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努力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