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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46号
2011年08月0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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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的《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沈阳市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

(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号)精神,确保我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化债成果,防范债务风险,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

  二、科学规划,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一)要科学规划学校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共享,通盘考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统筹推进校舍安全工程等工作,确需建设的应通过财政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

  (二)要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对不切实际的建设项目和规划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三)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上项目,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三、规范行为,切实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

  (一)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保障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二)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发放人员经费等其他用途,确保学校健康、规范发展。

  (三)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文件,不得强制命令或者变相强制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学校建设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得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四、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监控制度

  (一)建立县、乡、校三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风险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和债务警戒线,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学校债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跟踪分析债务变动轨迹和趋向,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二)教育、农经、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对债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在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三)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典型案例分析工作,不断总结化债经验,巩固化债成果,积极探索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有效途径,加强乡村和学校债务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领导,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控管责任制

  各区、县(市)是制止发生新债和化解旧债的责任主体,要把制止发生新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制定符合实际的“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实施办法”,特别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出台后,又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积极自筹资金,尽快化解。

  (二)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机制,教育、农经、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新增债务问题,要认真查清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工作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与工作实绩考核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