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沈阳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强我市民族领域的社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完善体制机制,在城市民族工作的总体框架下构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我市民族工作科学创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加强宣传教育、公平公正对待、服务管理并重、携手共建和谐”的基本方针,以摸清底数、采集信息、归类建档为切入点,建立完善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互联互助的服务管理模式,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委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服务到位”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工作步骤
我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3年11月至12月,试点准备阶段。各区、县(市)政府及市内5区承担先行先试任务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工作进行量化分解,完成试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4年1月至11月,试点推进阶段。按照明确的重点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并如期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成果验收阶段。总结试点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全面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
第四阶段:2015年6月至10月,全面推广阶段。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试点经验,基本完成具有沈阳特色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任务。
第五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总结完善阶段。总结试点工作,改进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四、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和服务管理平台。市民委负责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管理平台;市公安局负责每季度向市民委提供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动态数据,对拟培养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政治倾向、现实表现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把关。
(二)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趋势及需求调查。市民委会同相关科研单位将《沈阳市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课题列入2013年沈阳市软科学计划项目,并形成研究成果。
(三)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就业培训方面。市民委负责搜集、汇总少数民族在创业、就业、语言等方面的培训需求,负责协调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培训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立少数民族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权益保障服务窗口,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与常住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市民委提供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就业需求,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专业和引导性培训;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市教育局负责加强民族学校特别是蒙古族、朝鲜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
医疗保障方面。市公安局负责依据《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协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医疗保险。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及时妥善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的医患纠纷。
子女入学方面。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和督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会同市内5区分别指定1所小学和1所中学,接收在本行政管辖区内租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法律援助方面。市司法局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市司法局、民委负责指导在市、区县(市)两级民族工作部门设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联络部,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少数民族事务服务工作。市民委负责开办少数民族服务热线,组织编印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双语服务手册,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开展急难救助等工作,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市民委负责,以每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主要载体,集中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及民族常识宣传教育;以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村)、进乡镇(街道)、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为主要平台,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会同市委宣传部、统战部评比表彰创建活动典型,制发《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及管理办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培育、评选、命名等系列活动。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六)开展社区民族工作。市民委负责指导各地区广泛开展社区民族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完善服务机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特殊风俗习惯,协调解决劳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支持开展民族传统文化节日活动,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民族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七)探索建立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的沟通协作机制。市民委负责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流出地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完善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和管理服务新机制,共同协调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市民委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配合,按照“政府牵头、民间组织、联手运作、逐步规范”的思路,发挥各少数民族联谊会的纽带作用,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培养、吸纳代表人士,指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街道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联系点,逐步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
(九)其他职责分工。
市民委负责对试点工作中具体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数据采集、登记等工作,侦办侵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救助帮扶。
市财政局负责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建委负责城区内建筑工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出摊占道、摆摊设点、设置户外广告等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全市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等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治和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督促妇幼保健机构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进行系统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为少数民族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施创业、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理、查验相关证照,在手续办理上予以政策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内5区要分别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2个街道、4个社区开展先行先试活动。
(二)把握工作重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加强和创新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帮助解决现实困难和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坚持做到人性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全面完成试点任务。
(三)突出自身特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试点工作形式,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出特色、形成亮点、取得实效,积极探索建立城市民族工作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