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简称市服务业委),正局级建制。市服务业委是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的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全市服务业年度计划、组织服务业经济运行、推进服务业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服务业工作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三)将原市商业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四)增加负责城区经济工作的相关职责。
(五)增加负责茧丝绸协调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究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乡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大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负责汇总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监测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服务业工作;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场调控和副食品储备风险基金及其他归口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省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加快全市城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城区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运行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六)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流通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流通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七)拟订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八)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起草有关服务业领域的法规草案及规章,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流通领域依法行政和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服务业委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参与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对各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进行指导和衔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拟订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计划,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运行动态;负责组织服务业重点课题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产业推进处。
负责拟订促进全市科技、软件、信息、金融、房地产、商务、文化、教育、旅游、农村服务等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负责汇总分析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带、特色街的发展趋势和运行状况,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并扶持老字号企业发展。
(四)区域经济发展处。
负责组织拟订加快全市城区经济发展和县域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汇总分析城区经济、县域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提出对策与建议;负责城区经济发展和县域服务业的指导、协调、督查、运行监测与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推进企业改革,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汇总分析领军企业的发展趋势及运行状况,提出政策建议。
(五)项目投资处(商务合作处)。
负责汇总和分析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建设项目状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并实施项目跟踪督察制度,掌握推进服务业项目建设情况;负责提出国家、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意见与建议;参与拟订全市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负责规范流通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程序,承担外商投资流通领域项目可研、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促进商贸流通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外轮供应、免税商店等工作,指导企业拓展外埠和国际市场;负责流通领域科技工作,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和现代信息技术;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沈阳经济区其他城市政府服务业部门的工作;负责委外事工作。
(六)生产性服务业处。
组织拟订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分析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趋势和运行状况,组织研究生产性服务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推进为制造业相配套的各类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业态的创新与融合,指导推进各类新型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
(七)经济信息处。
负责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经济运行相关指标与数据情况;负责监测分析商贸流通业经济运行和市场运行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提出政策和建议;负责全市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提出解决市场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全市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开发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市场运行日常监测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
(八)物流业发展处。
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汇总分析物流业发展趋势和运行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研究物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掌握并组织推进物流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对物流业发展的考核评价工作。
(九)会展业发展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会展业市场运行情况的综合及统计分析、市场预测,组织信息发布,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培育会展市场,协调国家、省及外地在本市举办的各类大中型会展活动,指导协助相关行业和企业申办国家级或全国性会展活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市政府下达我市外埠商品展洽活动的组织工作;综合汇总并分析会展、广告、中介等商务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动态情况,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会展业的行业管理。
(十)市场网点建设处。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城乡商品市场体系和商业街区、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各类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督促检查相关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城乡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培育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和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重点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和商业网点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十一)消费促进处。
组织拟订全市城乡消费品流通发展规划、发展新型消费模式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基本消费、引导新兴消费、发展高端消费的相关意见与建议;负责推动消费方式创新,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内贸代理、消费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的发展;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商品供求状况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承担关系人民生活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提出市场调节储备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承担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二)生活服务业处。
分析和汇总生活服务业发展趋势和运行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参与研究民生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拟订餐饮、住宿、居民生活、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生活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健全和完善民生服务业体系;承担餐饮业、住宿业、美发美容业、洗浴业、洗染业、人像摄影业、家政服务业等民生服务行业管理;按规定承担拍卖、典当、寄卖等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并推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十三)生产资料流通处。
组织拟订生产资料流通发展规划;汇总和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动态运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参与研究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煤炭市场与煤炭经营企业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租赁及货物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油流通、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及老旧汽车更新管理工作;指导旧货流通及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十四)市场秩序处(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负责商贸流通业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执法检查;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商贸流通业违法违规举报投诉的协调办理;推动并实施商贸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依法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
(十五)行政审批办公室(法规处)。
承担商贸流通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法制工作;参与拟订服务业各行业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拟订商贸流通业立法规划,起草拟订相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实施并推进商贸流通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商贸流通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服务业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服务品牌工作。
(十六)财务管理处。
承担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提出改进管理和使用的意见与建议;指导委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承担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服务业委机关行政编制10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