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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3号
2014年01月0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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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0号)精神,完善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推动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一、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发展空间,创造发展环境。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沈阳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预留发展空间。凡符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资本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优先考虑并准予设置,政府不再新建或改扩建社会资本能够举办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对于百姓需求大、符合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要求,但尚未出台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在征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我市可先行制定试点标准先试先行。

  二、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向医疗资源匮乏地区及高精端和特需服务发展。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到新开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匮乏地区举办具有高新技术优势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或床位设置在200张以上)专科和特需等高端医疗机构;优先鼓励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特需、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卫生、临终关怀、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科医疗机构;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机构及消毒供应等辅助业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以多种形式引导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职业经理人培训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以健康理疗、康复调理、临床护理(含家庭病床护理、生殖护理等)、健康咨询为主的健康产业机构。

  三、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设置方面的限制。放开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的房产限制;取消社会办专科医院设置与综合医院的距离要求;二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家基本标准设置审批与管理;中医坐堂医诊所不再受我市诊所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距离限制。继续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工作并享受我市现行的优惠政策,符合名老中医条件的人员申请设置中医诊所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根据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及公立医疗机构现状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改制,逐步取消对社会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支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自愿解除与本单位的工作关系后,领办创办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

  五、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地政策和金融政策。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以利用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审核条件。

  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合作,拓展其保险筹资渠道。加强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时结算。

  八、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府按服务成本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偿。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各项政府指令性任务,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样标准的政府资金补偿。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

  九、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区、县(市)级骨干医师培训、基层医院院长培训、全科医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才,享受政府相关政策。

  落实《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医师多地点执业。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被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国家、省或市有关规定的,工龄连续计算。

  十、确保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及成果鉴定、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认定等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相适应的比例,在相同资格条件下,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基地或实验室的,政府要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支持政策。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查、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以及消毒供应等辅助业务可采取结果互认或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十一、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和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推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能力建设,逐步将符合要求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市120急救体系,承担相应的急诊急救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十二、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社会资本可以自主选择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注册、《医疗执业许可证》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不得无故限制其执业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工商、民政、卫生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机构名称的核定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工商、民政、税务、环保、消防、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各审批事项、程序、标准、时限公开透明,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进实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联合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十三、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并依法查处。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

  十四、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的,及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按规定变更该机构经营性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直至按规定注销该机构执业许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确需变更机构类别、经营性质、规模、法人代表等事项,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变更条件,原审批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变更。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增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

  十六、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基本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支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整体医疗质量和社会诚信度。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