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沈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日
沈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精神,以及国家关于推动殡葬改革的相关意见,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不足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安葬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过3年努力,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违规土葬、滥占耕地、盲目攀比、重殓厚葬等得到有效遏制,集中安葬新理念逐步树立,殡葬改革实现新突破。2013年,我市要建设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15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14年,要建设8处区县(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14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要建设19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全面完成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
(二)散坟清理整治。对公路两侧、铁路两侧、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可视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墓葬点、无主坟、散坟,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通过植树造林、迁移集中、关闭封园、竖碑改卧碑、实施生态葬法等措施,做到可视范围内看不到碑体,统一进行绿化覆盖、绿化遮挡和生态治理修复。逐步引导既有散坟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由政府免费提供墓穴并免除维护管理费用,所需资金由各地区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
(三)推行集中安葬。结合“青山工程”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境内禁止擅自占用土地埋葬骨灰、营建坟墓。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按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积极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和倡导海葬等生态节地葬法。
二、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半径以5公里、方圆100平方公里左右为宜。
2.已有公益性公墓、散坟集聚区、老坟地、乡村废弃地应就地整合,充分利用。
(二)审批程序。
1.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区县(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
3.对原有城乡公益性公墓依法进行整顿,符合条件的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其进行法人登记。
4.对现存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依法取缔或强制转为公益性公墓,并按照公益性公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规范运行管理。
(三)土地使用。
1.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为主。
2.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老坟地或荒坡地等。
3.我市缺乏可用于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公共事业性用地,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通过委托拥有荒山、林地、废弃地的个人依法进行建设,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日常经营管理由受委托人负责,墓穴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定价。
(四)建设标准。
1.城乡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应保证20年以上,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
2.在葬式葬法上应以生态节地、绿色环保为主,提倡林葬、树葬、草坪葬;地表不留坟头和立碑,墓碑一律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不得使用白色碑体,每个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
3.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穴标准化、墓碑小型化、葬法生态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4.城乡公益性公墓要设立免费区,面积不低于总规划面积的10%,用于安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以及政府推行集中安葬、引导既有散坟迁入使用。
5.对已有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改造完善。
(五)运行管理。
1.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2.城乡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
3.各地区民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名称、建成时间、所在地、占地面积、法人姓名、法人登记证书号、执业许可证号、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全部公开。公益性公墓要在墓区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超标准收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5.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收入、经营收入和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资金,要按照现行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工作安排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3年度公益性公墓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做好迎接省有关部门对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各地区要将2013年建设项目及资金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工作,并根据项目级别(市级、区县级、乡镇级)、补助标准和完成情况,制定我市申请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省补助资金项目建议方案,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2014年、2015年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各项工作完成时间,按照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三年工作规划实施。
四、政策保障
(一)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
(二)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级(涉农区)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
(三)市财政参照省政府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级(涉农区)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所需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解决。区(县)级财政给予县级(涉农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定的资金配套支持。
(四)鼓励使用国办经营性公墓经营创收利润投资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
民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主管部门职能,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保证公益性公墓用地需求。
财政部门要将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林业部门要结合“青山工程”相关要求,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搞好生态保护。
交通部门要根据市民实际需求开通临时公交专线。
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
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
电业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为新建公益性公墓提供用电配套设施。
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未经批准违规建设的公墓、自建墓地进行综合整治,逐步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
(二)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教育引导,推行生态安葬,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共同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同时,要精心组织,部署落实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要明确组织领导、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到方法灵活多样,措施具体可行,有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扎实有效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方式方法。公益性公墓建设既是一项惠民举措,又是一项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节地葬法。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要注重方式方法,不断强化宣传引导,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群众可接受的程度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既要科学规划,积极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群众满意。坚决防止和杜绝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实行绩效考评,落实工作责任。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已写入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纳入了对我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我市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市民政部门每月通报1次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中、第三季度和年底对各地区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各地区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区民政部门每月25日前,要向市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沈阳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