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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25号
2012年06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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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全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搭建有效的载体和平台,依据《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和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升级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暂行办法〉和〈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外经贸开〔2011〕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经济类园区、产业园区;

  2.园区制定了完整、科学的发展规划,并得到区、县(市)相关部门批准,规划中要有明确的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

  3.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地区同类园区中名列前茅;

  4.园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以及在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牵动、示范和辐射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5.园区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决算管理体系;

  6.园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起步区达到“九通一平”(“九通”包括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和有线电视管线;“一平”指土地自然地貌平整),能够承接项目落地及运行;

  7.园区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园区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

  9.园区建立了健全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能够确保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有效运行。

  二、申报标准

  园区各项指标在达到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标准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申报。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参考指标是:

  1.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达到35亿元;

  2.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2000万美元;

  3.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

  4.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亿元;

  5.上年度一般财政预算收入达到2亿元;

  6.上年度税收达到2亿元;

  7.园区规划面积不超过20平方公里;

  8.区内累计入园项目不少于40个,其中外资项目不少于15个;

  9.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15%;

  10.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标准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定期进行适当调整。

  三、申报要件

  1.所在区、县(市)政府批准或同意设立园区的文件;

  2.园区总体规划和首期开发的详细规划;

  3.园区近年发展的基本情况;

  4.园区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市政府批准文件;

  5.园区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区、县(市)政府申报市级经济开发区的正式文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园区向当地区、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区、县(市)外经贸局;

  2.园区所在区、县(市)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外经贸局;

  3.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4.市外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深入园区调研,并依据调研和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是否代市政府起草批复;

  5.市外经贸局将代市政府起草的批复文稿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厅;

  6.由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并报市长签发。

  五、考核评价及管理

  为提升我市经济开发区整体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将对经济开发区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市级经济开发区的进出机制。通过对经济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优胜劣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