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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学前教育奖励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3〕74号
2013年10月2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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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学前教育奖励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2日

沈阳市学前教育奖励补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坚持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逐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水平,为适龄儿童提供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我市决定对办园规范、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进行奖补,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实施”的思路,坚持“公平性、保障性、惠民性、发展性”的原则,从2013年9月1日起,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进行奖补。

  ——“公平性原则”。公办、民办幼儿园机会均等,均可参加奖补;城乡幼儿园奖补标准统一,给予同等待遇。

  ——“保障性原则”。通过奖补引领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杜绝违法用工现象,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惠民性原则”。对列入奖补对象的幼儿园实行政府限价收费,逐步起到平抑价格的作用。

  ——“发展性原则”。通过奖补逐步建立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幼儿园走出低水平运转的困境,逐步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奖补对象与奖补条件

  (一)奖补对象。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按照政府限价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的公办幼儿园。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办园规范、面向大众,并自愿申请按照政府限价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幼儿园。

  (二)奖补条件。采取“先做后补”的方式,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奖补。

  1.幼儿园要至少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小规模幼儿园符合《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2〕148号)要求。

  2.幼儿园举办单位不得向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3.非农村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规定配备幼儿园教职工;2015年前,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幼儿园,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教师,以后逐步配足配齐。

  4.幼儿园要依法用工,依法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且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幼儿园收费不应超过相对应级别幼儿园政府最高限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实行差别限价。

  6.幼儿园不得存在小学化现象。

  7.所在区、县(市)政府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没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

  三、奖补标准、方式及用途

  (一)奖补标准。按在园儿童月生均100元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全年按12个月计算。

  在园儿童超过应容纳儿童数量,则按照标准班型规定数量计算,即:小班25名、中班30名、大班35名;在园儿童低于应容纳儿童数量,则按照实际在园儿童数量计算。

  幼儿园对内部职工或系统内人员子女入园收费已进行减免或享受其他优惠的,享受减免或其他优惠的幼儿不计入此次奖补的在园儿童数。

  (二)奖补资金用途。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公用经费性质的运行支出、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方面。不得直接用于缴纳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险、开工资等人员经费开支。

  四、资金承担与职责分工

  (一)资金承担。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和幼儿园所在区、县(市)两级财政承担,其中:皇姑区、新民市、辽中、康平和法库县市本级补助70%;其他区按照市、区各50%比例承担。各区、县(市)不能用学前教育奖补资金折抵对学前教育的其他财政投入。

  (二)职责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市)教育部门的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部门抽查和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各区、县(市)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区、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奖补资格、在园儿童、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教育部门提报奖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将列入奖补对象幼儿园的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列入奖补对象幼儿园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对区、县(市)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区、县(市)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限价标准,并抽查列入奖补对象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区、县(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列入奖补对象幼儿园的收费情况。

  五、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幼儿园申报。

  2013年12月1日前,幼儿园要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提交奖补申请,并提供幼儿园等级证明、收费许可证、劳动合同、教职工名单、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报奖补学期内实际接收的在园儿童名册、主办单位未收取费用的证明等材料。

  从2014年起,幼儿园每年进行两次资金申报,即每年6月30日、9月30日前,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进行资金申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将根据春季学期及9月份实际办园情况等核定奖补资金。各区、县(市)要于下一年度开始后,将上一年度办园、收费、接收儿童等实际情况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奖补资金进行扎差,多退少补。

  (二)奖补对象及资金审核。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奖补对象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填写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相关统计表,连同证明材料及区、县(市)配套资金到位证明等,与同级财政部门会签后分别上报市教育和财政部门。

  (三)公示。幼儿园要将本园级别、收费情况、在园儿童等信息在幼儿园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同时,市和区、县(市)教育部门也要通过一定方式将政府奖补资金、奖补幼儿园名单、收费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市教育和财政部门收到区、县(市)申报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奖补资金情况抽查、验证及资金拨付工作。

  市奖补资金全部下拨区、县(市),由其负责将市奖补资金及区、县(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符合奖补条件的幼儿园。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学前教育实施奖励补助是贯彻国家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落实政府责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各区、县(市)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位,把好事做好。

  (二)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对奖补资金申报和使用负直接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是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主体,要按要求做好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将奖补资金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留硬缺口,并按要求及时拨付,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不拖欠。

  (三)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各区、县(市)要定期对幼儿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教育、财政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虚报儿童数量、冒领奖补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四)及时归档,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各区、县(市)及幼儿园要将申报奖补资金相关材料、证件、资金使用账目等认真整理、登记造册和存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