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保障方式,整合保障资源,突出保障重点,加速解决我市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如下:
一、主要指标
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我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指标是5个类型,共49355套。在确保完成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我市力争实现超额完成保障套数和扩大保障类型的“双超”目标,计划完成保障性住房53995套。具体为:
1.廉租住房计划新增4000户。全部实行货币补贴,安排保障资金1.2亿元。
2.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完成7700套。其中:新建3200套,发放货币补贴4500户,安排保障资金2亿元。
3.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38700套,安排保障资金13.7亿元。其中:新建5000套,安排保障资金12.5亿元;发放货币补贴33700户,安排保障资金1.2亿元。
4.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3300户。
5.垦区危房改造295户。
二、指标分解
和平区政府:任务指标为482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500户,经济适用住房820户,公共租赁住房3500户。
沈河区政府:任务指标为472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400户,经济适用住房820户,公共租赁住房3500户。
铁西区政府:任务指标为519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740户,经济适用住房820户,公共租赁住房3630户。
皇姑区政府:任务指标为494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500户,经济适用住房820户,公共租赁住房3620户。
大东区政府:任务指标为522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780户,经济适用住房820户,公共租赁住房3620户。
东陵区(浑南新区)政府:任务指标为406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50户,经济适用住房30户,公共租赁住房3980户。
于洪区政府:任务指标为316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50户,经济适用住房100户,公共租赁住房2910户。
沈北新区政府:任务指标为4495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65户,经济适用住房60户,公共租赁住房1070户,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3300户。
苏家屯区政府:任务指标为2035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60户,经济适用住房55户,公共租赁住房1820户。
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任务指标为21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35户,经济适用住房5户,公共租赁住房170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任务指标为390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20户,经济适用住房10户,公共租赁住房3870户。
蒲河新城管委会:任务指标为83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50户,经济适用住房60户,公共租赁住房720户。
新民市政府:任务指标为72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90户,经济适用住房50户,公共租赁住房480户。
辽中县政府:任务指标为51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80户,经济适用住房10户,公共租赁住房320户。
法库县政府:任务指标为37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00户,经济适用住房10户,公共租赁住房260户。
康平县政府:任务指标为320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80户,经济适用住房10户,公共租赁住房230户。
以上新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均实行货币补贴。
市建委: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000套。
市农垦企业联合总公司:垦区危房改造295户。
部队、铁路、大型企业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0套。
三、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将住房保障项目计划列入市城建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配合编制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做好申请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相关工作;负责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开行贷款工作;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优先立项。
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对列入计划的区域进行土地收储,市场化运作;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配套费免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按时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制定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建立收入比对核定系统,并会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认定。
市教育局:负责对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认定工作。
市农垦总公司:负责垦区危房改造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引导、鼓励本区域内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负责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负责做好本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办公场地,以及办公设备等配置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公安、统计、工商、物价、税务、工会、国资、人社局、行政执法、监察、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市“十二五”开局之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要形成目标一致、责任清晰、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时超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0月份要100%开工,年底60%竣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9月份开始拨付。
(三)廉租住房要扩大保障范围,全部实行货币补贴方式,按季发放。
(四)各地区要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配比资金按时筹集到位,确保补贴发放。
(五)各有关单位要在年底前,100%完成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