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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55号
2016年11月3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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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防办《关于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市人防办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保护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工作。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确认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权属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和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开发单位所有,开发单位须向人民防空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办理

  (一)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人民防空工程,权属不可分割,由人民防空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权利人标记为人民防空部门,权利类型标记为人民防空工程,权利性质标记为划拨,面积标记为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使用期限不做标记。

  (二)所有权属于开发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权属可分割转让,由开发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权利人标记为开发单位或其他所有权人,权利类型标记为人民防空工程,权利性质标记为出让,面积标记为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或分割单位建筑面积,使用期限标记为土地出让年限。

  (三)新建或在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办理。

  1.单建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人民防空部门办理工程立项、规划、用地手续,出具权属确认文书,办理权属登记。

  2.单建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属于开发单位的,由开发单位办理工程立项、规划、用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人民防空部门出具权属确认文书,开发单位持工程立项、规划、用地和权属确认文书办理权属登记。

  3.依法履行义务修建的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开发单位办理工程立项、规划手续,由人民防空部门核定应建结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及位置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人民防空部门出具权属确认文书,在开发单位向人民防空部门移交工程后,人民防空部门持工程立项、规划、用地和权属确认文书办理权属登记。

  4.依法履行义务以外修建的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开发单位,开发单位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地下出让建筑面积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权属登记。

  (四)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权属登记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早期开发建设(原则为1984年以前)、工程资料不全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

  (五)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手续不全的,区分下列情形办理权属登记:

  1.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人民防空部门出具权属确认文书,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2.所有权属于开发单位的,由人民防空部门出具权属确认文书,开发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确定地下出让建筑面积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权属登记。

  五、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