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线,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结合“法治沈阳”、“平安沈阳”建设实际,不断健全网络、整合资源、拓展领域、提高效能,加快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功能完备、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科学界定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2.政府主导,坚持公益。坚持把涉及城乡居民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务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职责和作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均等化,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
3.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延伸机制,加快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延伸和覆盖,强化资源共建共享,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4.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建立完善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做到能援尽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积极推动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务求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二)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案件办理时限和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建立以案件质量为导向的监管机制和评估体系,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能;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微笑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点援制”服务、一站式服务等,提高法律援助便民效能。
(三)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环境;巩固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全力打造“城区半小时、郊区1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三、加强律师工作
(一)做实做优律师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鼓励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律师为全市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部门提供对口服务。在为城区社区书记配备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为全市所有社区配齐配强法律顾问;引导律师积极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探索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途径。
(二)推进律师资源分布均等化。对于在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会费、人员调转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规模大、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在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新增加的律师机构中,郊县律师事务所要占总数的一半;引导新执业律师到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的“双联”机制;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延伸服务及公益性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执业纪律教育,健全完善执业惩戒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律师更好地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加强诚信档案管理,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等渠道公开律师诚信信息,保障群众对律师执业状况的知情权;加大各类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加强公证工作
(一)拓宽公证服务领域。积极引导公证机构为招投标、土地出让、金融信贷、企业改制、财产租赁、农村生产结构调整等经济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积极研究电子证据保全、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转让等新型公证业务;积极开展强制执行公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服务效能。
(二)大力发展县域公证工作。切实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开招聘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担任公证员,解决公证员短缺问题,壮大县域公证队伍。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强化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完善落实公证案件审批、岗位职责、办证程序、文书质量、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通过举办公证员培训班、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全面提高公证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深入开展公证文书质量检查等专项检查和调研活动;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前置、预防、保障和规范作用。
五、加强司法鉴定工作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调整优化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断改善司法鉴定人队伍的学历、职称层次和年龄结构,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技术能力、老中青梯次合理的司法鉴定人队伍。
(二)强化质量管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市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力争全部通过省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健全质量评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一)扎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巩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楼院)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名登记统计制度,确保全市村(社区)全部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制定规范化建设达标责任制,全市省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达标率达90%以上,数量保持在全省领先水平。
(二)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充实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作用,不断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筑防线、保平安”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专项活动。
(三)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确保实现矛盾纠纷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分别达100%和95%以上;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实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
(四)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管好用好政法专项编制,在此基础上,给予编制政策支持,采取从乡镇(街道)调配、区内遴选、接收转业干部、政府购买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健全完善岗位责任、政务公开、考核奖惩、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提升司法所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标准落实业务用房,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90%以上,将司法所打造成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平台。
七、加强法治宣传工作
(一)不断增强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扎实推进国家普法规划,坚持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程;深入了解城乡群众法律需求,广泛征求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和讲师团的管理,提升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法治宣传质量;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二)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青少年法律知识问答读本》发放范围扩大至全市中、小学。
(三)大力营造法治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着力建设具有沈阳特色的法治文化,增强全市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市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立普法宣传前告知制度,通过张贴海报、社区通知等方式,对普法活动的时间、内容、形式、联系人等情况广而告知,便于群众参与,及时提出法律需求。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要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二)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建立政府牵头,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财政、编制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机制,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三)细化措施,督导落实。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制定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举措,切实做好任务分解,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深入推进。 (四)落实政策,强化保障。加大支持力度,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按照财政资金的保障原则和保障范围,做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经费保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