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全口径预算编制管理
(一)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1.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各地区在不断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前提下,要全面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扩大试行范围,健全收支政策。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社保基金编报工作。
2.增强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公共财政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部分重点收支科目编列到“款”,部门预算尽可能细化,使编制更合理、更科学,减少执行中预算追加和结余。
3.统筹使用部门结余。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上年结余资金情况,采取优先消化上年结余及核减当年预算等措施,节约政府可用财力,发挥存量资金使用效益。
4.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投入方式。在预算编制中,考虑财政资金有偿使用模式,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到有保有压。
1.各地区、各部门对人员工资性支出及保障基本运转支出预算,要据实打足,不留缺口。
2.对于民生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给予保障。
3.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十项规定”要求,坚持统筹兼顾、有保有压,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按照调整后标准严格审核,确保经费类支出只减不增,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从2014年起,我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将上报市人代会审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也将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切实提高部门预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效率及质量,及时审核并完善预算,确保市本级各类预算按时上报市人大。
二、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已明确项目和用途的各类资金,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配及支付。对于项目计划未确定、项目建设相关要件不全、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的,各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项目计划,完善项目要件。对无故拖延项目实施和付款的,按规定回收项目资金,用于其他重点项目支出。
(二)进一步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省确定的结转资金在去年基础上压缩30%的目标,原则上年初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不予结转。对于当年能够执行完毕的结余、结转项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确定属无法支出或不需要支出的,要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各地区要加快上级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的拨付进度,力争实现零余额结转。
(三)清理国库占压资金。严禁因超预算拨付财政资金而导致财政资金被占压,使结余结转增加。对于已形成的国库挂账资金要及时清收,超收财力要统筹考虑核销财政国库挂账。2013年底挂账资金总额要比2012年底减少25%以上,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考核,我市也将根据上级财政奖惩情况,给予相关地区奖励或扣减相关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部门对于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要抓紧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尽早进入采购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可提前启动采购立项工作。对于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的采购品目,应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三、进一步推进财政各项管理改革,切实提高政府理财水平
(一)压减经费类支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本级经费类支出压缩5%的目标,将压减重点放在除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支出、据实结算的补贴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等之外的项目支出上,并定期统计上报压减情况。
(二)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库底余额制度,国库资金在低于库底余额时,只能用于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财政性支出和各类借款。要规范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新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建设,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
(三)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省确定的考核指标,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全过程当中。积极稳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完成省考核指标任务。
(四)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准备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三公”经费范围、口径以及公开主体和方式等规定,进一步履行公开主体职责,做好准备及解释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公开“三公”经费。各地区也要做好本地区“三公”经费公开准备工作。
(五)持续强化部门财务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着重加强财政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结合审计中反映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刚性,克服“重预算审核,轻执行管理”的倾向,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监督。要高度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着力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推动财会工作上新台阶。
四、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把完善全口径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激活存量资金放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是市本级部门预算及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要在预算编制及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财政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与服务,做到预算编制工作目标明确、程序规范、要求清楚、便于操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提早编制部门预算,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重大专项计划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全市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工作一盘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四)及时、合理分配下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实现预期效益。
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硬化部门预算约束力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部门综合预算,要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强化预算约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
(一)按照定员定额、有保有压的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基础信息数据要翔实,细化人员核定程序,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要在足额保障人员开支、日常运转的基础上,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支出,确保支出规模比上年降低。
(二)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根据部门主要职能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分清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严禁超编制、超标准安排支出。要科学制定项目支出计划,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内容,大力压缩二次分配的财政资金规模,减少执行中追加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严肃性。
(三)提高部门预算到位率。年初预算要将预算资金尽量落实到部门,并在年初预算批复期限内全部批复下达,提高年初预算批复到位率。对于执行中下达的项目,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支出指标,最迟不得超过9月30日。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激活存量财政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快预算支出进度。要及早拨付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及时做好代编预算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规定期限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财政部门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和考评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二)清理压缩财政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未下达指标的财政结转资金,分析查找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于当年能执行完毕的,要加快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或无需支出的,以及跨两个年度尚未下达的财政结转资金,财政部门要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其他支出。
(三)及时清理部门结余资金。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已下达指标使用进度,并把结余资金使用与部门预算编制、部门新增支出安排结合起来,对于部门无需支出和跨两个年度以上的结余资金,财政部门要采取调整当年预算、核减下年预算、调减收回净结余等措施,严格控制部门结余资金规模。
四、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预算绩效管理是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程。
(一)创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目标。
(二)不断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覆盖面。稳步提高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省级预算资金和项目比重,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实现“横向到边”;积极推进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省市县联动,将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到各级财政资金,实现“纵向到底”。
(三)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积极开展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通过结果反馈、实施整改、挂钩预算、结果公开、绩效问责等多种方式对评价结果加以应用,倒逼资金分配和使用单位建立遵章守纪、规范公正、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
五、加强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支付风险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财政支付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一)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规范库款管理,加快国库现金流量测算和库底目标余额制度建设。国库资金要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及预算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财政性支出和各类借款,避免挪用挤占财政资金。
(二)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清收管理。及时清理财政挂账资金,制定清理计划,落实清理责任,明确归还和消化期限,通过催收还款、补列预算等方式定期整改清收,切实压缩财政挂账资金规模,以保障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2013年底挂账资金总额要比2012年底减少25%以上。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明确财政资金出借条件、范围、借款期限、审批权限等,规范财政债权债务管理行为。
六、规范会计核算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切实加强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一)财政资金使用要合理、合规。预算单位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违规挪用、窜用。
(二)会计核算要规范、合理。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三)决算填报要真实、准确。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账务数据真实填报部门决算,确保会计账务数据与决算数据一致,提高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
七、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增强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推进预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将财权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规范财权的行使,限制财权的滥用,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政府理财活动更加公开和透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廉政建设。
(一)全面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健全公开手段,改进公开形式,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
(二)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尽早制定方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明确“三公”经费预决算的范围、口径以及公开主体和公开方式。明确职责分工,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情况明晰翔实。要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对社会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总结提高。
八、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发挥职能监管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不断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一)制定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要认真修订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制度先行,确保财政资金筹集、分配、拨付、管理等各环节规范、有序运行。
(二)建立资金动态监控制度。实行专项资金月调度、季报告、年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项目支出进度,确保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对重点项目建立经常性的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跟踪反馈机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同资金分配挂钩,按有关规定严格整改。
(三)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制度执行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九、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辽财人〔2005〕42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财务干部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各市、县(市、区)选拔配备财政局局长、副局长,除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接受过财经类专业教育,熟悉财政、财务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或具有3年以上的财政工作经历。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政财务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