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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2号
2010年01月1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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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正局级建制。市金融办是负责全市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职责。

  (二)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核、监管职责。

  (三)增加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核、监管职责。

  (四)增加组织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和省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措施。

  (三)承担与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四)负责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维护金融稳定。

  (五)研究拟订改善全市金融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吸引、聚集金融资源,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六)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我市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

  (七)研究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推进全市非国有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和上市公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我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负责拟订市本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出具企业上市相关文件。

  (九)研究拟订促进全市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农业保险业务开展。

  (十)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发展创新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法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党群工作;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势、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改善金融环境、推进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银行保险处。

  配合、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全市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联系、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全市农村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开展;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改制工作;参与全市重大项目的融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资本市场处。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全市非国有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发展;配合、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期货机构的监管;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拟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全市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以及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入库企业的审核及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本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授权,出具企业上市相关文件;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融资担保监管处)。

  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和股权的变更等事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核;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和市场退出。

  (五)金融稳定处。

  会同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组织落实金融信访稳定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和专案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市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拟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开展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调研。
  
  四、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