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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9号
2011年05月3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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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下同)的储备,统筹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审批、计划下达、综合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各级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各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

  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管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完成初步论证分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四季度,会同财政部门初步确定下一年度预算规模,并根据预算规模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编制次年投资计划草案。

  (七)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底,组织专家对各行业次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进行预评估,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力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平衡编制次年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八)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实施。

  (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三、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十一)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正式用地手续。

  (十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财政部门审查工程预算的依据。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四)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可简化审批程序的,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直接批复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

  (十五)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

  除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外,其他承担评估、审查任务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承担项目咨询、设计任务或者有重大关联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

  四、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

  (十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开工建设,不具备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十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招投标前,应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审核预算的项目,不应进行招投标。项目中标信息应当公开、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

  (十八)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须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变更。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概算,概算调整超过10%的,须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原审批部门再进行调整。

  (十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与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与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财政部门核定的竣工决算将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财政部门可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请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竣工验收。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建设、环保、审计、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二十二)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和物业权属登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二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二十四)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体系,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