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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沈阳市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98号
2016年08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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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确保全市旅游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全市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基本原则

  旅游安全生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权责一致、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全市旅游安全监管全覆盖。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在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旅游委、安监局、文明办、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税局、气象局、供销社及各区、县(市)政府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委主要领导兼任。

  (二)市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例会制度,重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作要求,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全市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的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遇有突发事件或需要可随时召开。例会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召集,办公室主任主持,成员单位提议由办公室汇总,提请例会讨论或议定。

  三、明确责任分工

  (一)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市旅游委负责对全市旅游安全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管;负责全市旅行社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旅行社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我市旅行社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拟订旅行社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行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其他主管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加强信息互通,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2.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安全监管;牵头组织调查处理旅游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特种设备事故)。

  3.市文明办负责发挥文明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推动市文明旅游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文明旅游工作;强化旅游窗口服务单位文明创建,推动相关行业落实组团办证、行前教育、行中监督等各环节要求,促进旅游行业优质文明服务;加强舆论监督,协调媒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形成文明旅游浓厚氛围。

  4.市应急办负责对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以及区、县(市)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统一协调应急处置。

  5.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等。与市旅游委共同开展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信服务评价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组织的夏令营、冬令营等旅游活动安全工作,以及所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

  7.市科技局负责所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

  8.市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开展宗教场所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指导制定大型宗教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社会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出具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10.市民政局负责所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11.市城管局负责所属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

  12.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旅游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13.市农经委负责指导监督涉农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经其审批的水利旅游项目的防洪安全工作。

  15.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落实防火措施;指导监督涉林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

  16.市服务业委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全市餐饮、住宿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发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配合市旅游委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7.市文广局负责所属旅游企业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18.市体育局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内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20.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于撤销旅游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21.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对旅游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市旅游委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等工作。

  2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旅游企业餐饮、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重大旅游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3.市地税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4.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25.市供销社负责所属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承担其他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职责。同时,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和市场检查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二)各区、县(市)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1.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将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抓好并予以落实,尽快建立区、县(市)级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杜绝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2.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负全面责任;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问题;其他领导负责分管系统、部门的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工作。

  3.各地区要加强旅游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加强节假日期间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及事故零报告制度,各地区旅游部门要于每日15时前将当日旅游安全情况报送市旅游委。

  四、健全旅游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一)各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旅游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修订完善旅游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相关旅游应急预案要报送市旅游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旅游企业要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使企业所有人员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处置技能,提高事故先期处置能力。要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尤其是现场处置方案培训演练,每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提高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

  (三)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企业和区、县(市)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规定报告相关情况。

  (四)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和整体协调责任,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开展调查,做好新闻媒体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五)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避免舆论炒作和谣言传播。重大(一次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重伤,含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死亡的)以上(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须经国家旅游局或省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新闻发言人按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重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旅游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以及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五、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

  (一)实行旅游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生较大(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重伤,含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3人以上至10人以下死亡的)以上旅游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经考核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相关地区在全市旅游行业的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二)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要求落实旅游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