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防办《关于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防办
为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停车场(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停车场”)的使用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结建人防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建人防停车场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平时作为停车场经营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本通知适用于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范围内新建、在建和已建在用的结建人防停车场。
三、结建人防停车场的使用管理须严格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
四、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结建人防停车场,开发单位可与人民防空部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整体)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优先获得使用权,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同意并备案的,不得擅自变更受让人。受让人可对使用权(整体)进行分割出租、出让,并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一)新建、在建住宅项目的结建人防停车场,使用权(整体)出让年限与该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受让人按照使用权(整体)出租、出让的最长年限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二)已建在用住宅项目的结建人防停车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或由受让人提出参照上述办法重新签订合同,并扣除已使用年限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三)非住宅项目的结建人防停车场,使用权(整体)出让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不超过5年(含)。用于经营的,按年度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四)住宅项目的结建人防停车场应优先满足该项目住宅业主的使用需求。
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结建人防停车场闲置3年(含)以上的,由人民防空部门收回开发单位的使用权(整体),并通过调剂方式,重新确定使用权(整体)受让人。
六、所有权属于开发单位的结建人防停车场,由开发单位自主经营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