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模范管理服务机制,改善劳模待遇,更好地体现党委、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沈阳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关心关爱劳模的责任感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市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沈阳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劳模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劳模管理服务,改善劳模待遇,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调动和激励全市广大职工为沈阳加快全面振兴建功立业。
各地区、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劳模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劳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宣传劳模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活动,切实保障困难劳模的生活,不断为沈阳在新一轮东北振兴中当先锋、打头阵增添精神动力。
二、强化帮扶救助,落实劳模各项待遇政策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热情关心”的原则,强化劳模生活保障,建立劳模帮扶救助金和慰问金发放制度和标准。
(一)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对月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且已退休的劳模,实行差额补贴,给予补足。对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劳模,每年度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二)劳模医疗帮扶救助金。每年度为企业在职劳模办理职工医疗综合互助补充保险,以缓解其因病住院治疗或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生活压力。企业退休劳模因病住院,在医保范围内除单位报销、救助补贴和补充保险报销外,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按70%比例救助,超出2万元部分按80%比例再次救助,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可累计,每年度救助一次。劳模逝世给予家属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劳模本人遭遇意外伤害,或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5000元。原在市属企业工作应享受荣誉津贴但因企业转制、破产等原因未予支付的退休劳模,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属困难企业中无荣誉津贴领取渠道的劳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年度一次性津贴帮扶救助。对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就学困难的低收入劳模(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每年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金3000元。
(四)劳模慰问金。春节慰问金,每名劳模发放标准500元。日常入户走访困难劳模慰问金,每次发放标准1000元。
三、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劳模帮扶救助资金使用规范
(一)保障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现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以上劳模(含农民工劳模)。市级劳模同时荣获全国劳模称号的,其生活困难和医疗帮扶救助以全国总工会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为主。
(二)资金管理。全市每年安排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助资金90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付600万元,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配比305万元。劳动模范补助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要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责任分工。劳模帮扶救助金的申请、核准和发放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其中,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的发放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进行身份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准救助标准和退休劳模上一年度月退休金实发情况,再由市总工会计算救助差额予以发放。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劳模帮扶救助金的申报、核查、发放和公示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扩大发放范围、挪用和截留。
四、发挥引领作用,提高劳模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一)广泛宣传劳模精神。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劳模感人事迹,定期组织召开劳模座谈会、劳模事迹报告会等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立足本职创新创造、建功立业。
(二)发挥劳模示范作用。广泛开展劳模示范岗和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由市总工会每年重点培养、选树和命名、推广一批劳模示范岗和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三)促进劳模身心健康。要以生产和科研一线苦、脏、累岗位的在职劳模为主,每年分批组织安排劳模进行健康疗休养活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不具备溯及力,对过去不足部分不予补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