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失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3〕76号
2013年10月29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按照市软环境建设要求,我市各级窗口单位在发挥职能、服务群众、便企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服务问题。如:服务意识和质量不高、窗口单位管理混乱、主动上门服务不够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窗口单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服务和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窗口单位是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的基层单位。窗口单位服务水平高低、人员素质优劣、办事效率快慢,直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和廉洁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位的要求,以便企利民为目标,努力创造风气良好、服务一流、办事高效、生活便利的窗口服务环境。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实,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细化措施手段,真正把窗口单位建设成为便民利民的人民满意窗口。

  二、完善制度举措,规范服务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窗口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窗口服务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各项有效措施,尽可能节省企业和群众办事时间,减少办事成本。

  要强化窗口人员换位思考、换位体验的理念,特别是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服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服务。   

  按照《沈阳市关于推行窗口单位服务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窗口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人员行为,提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服务。

  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改进政风行风,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倾听群众意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满足群众合理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窗口单位要切实纠正存在的“庸、懒、散”现象,认真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坚持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做到公平执法、公正服务、公开办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窗口单位服务标准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使窗口服务人员了解、熟悉并掌握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要强化对一线窗口服务人员的管理,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对人员上岗、轮岗、离岗等要履行规范的办理手续,选拔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同志充实到一线窗口服务岗位。

  四、强化考核监督,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96123”市民服务热线以及市民来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窗口单位服务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及时通报和反馈,畅通窗口单位与群众之间联系沟通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抓紧处理,及时督办落实。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实行事后评价和电话回访等工作制度,积极主动接受群众评价与监督,切实把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评价权交给广大群众。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勇于面对媒体批评和指出的问题,不护短、不搪塞,切实把媒体监督作为一面镜子,查找自身不足,有效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服务态度不好、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