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编纂年度《沈阳市志》(以下简称“市志”)是一项由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各承修单位共同完成的地情文献系统工程。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66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条例》和《办法》精神,积极提供市志资料,配合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完成编纂任务。但在依法修志工作中,也存在个别单位拖延、敷衍甚至拒绝提供市志资料的现象,影响编纂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依法、规范推进编纂工作,促进沈阳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市志资料的依法征集和管理工作
(一)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精神,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均应依法向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提供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年度情况资料,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在上一年工作中取得的成就、经验及采取的措施等。
(二)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作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志初稿的总纂定稿,并组织审查验收,确保每年10月左右出版。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承修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跟踪催报志稿。对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承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各承修单位要保质按时提供市志资料
(一)各承修单位要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字〔2008〕3号)要求,切实保证市志编纂质量。要树立质量是志书生命的意识,遵循志书体例。在搜集资料、篇目制订、志稿编写、审查修改工作中,做到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
(二)各承修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情况,杜绝虚假资料。对涉及全市重大目标、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内容要重点记述。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农经委、中小企业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等综合经济部门在记述每个五年计划最后一年情况时,还要概述五年计划期间的宏观情况。
(三)各承修单位提供的市志资料为电子版文字稿和图片(两幅以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三、加强市志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承修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志编纂工作,依法加强修志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编纂市志是法定任务、政府行为,也是各级领导的责任。要确定1名领导同志主抓修志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送的志稿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要安排专兼职编写人员,保证修志人员的长期稳定。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除完成本单位市志编纂工作任务外,还要负责做好本行业驻沈相关单位市志编纂工作的协调和监管工作,保证其提供的市志资料符合市志编纂要求。
(三)各承修单位要加强与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联系,3月15日前,要将本单位负责修志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82702687、82702685。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