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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55号
2014年08月2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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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沈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沈政发〔2012〕3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地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由市政府确定;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1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区、县(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利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及时限,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