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沈阳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现状,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要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市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三)“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二、统计范围和对象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参见服务业报表制度中《服务业行业分类注释》。
根据《辽宁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采用重点或抽样调查方法。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反映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指标。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四、职责分工
服务业统计由政府统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省分工基础上,根据目前市政府统计工作格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从切实推动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按行业统筹安排部门分工(详见附表)。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各行业的部门分工。分工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由相应部门对口负责;二是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由统计部门和服务业委(局)(或职能相近的部门)共同承担,服务业委(局)(或职能相近的部门)承担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长效更新机制,维护完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为主的服务业信息处理系统,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重点个体经营户。要及时向各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行业的基本单位摸底调查名录库,以及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增减变动情况更新制度。按照统计部门制定的服务业统计制度,负责布置、督促、检查分管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通过统计部门统一的软件平台对企业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主管行业的综合数据和基层调查企业(单位)的基层表。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表在报送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时,应报同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市服务业各行业重点企业的统计监测工作,做好服务业经济运行态势和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税务部门要按年度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名录信息,做好服务业税收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
区县(市)统计部门要协助指导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限额以上调查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接收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日常维护,接收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报表和服务业统计数据库维护,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及业务统计、软件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按季度向市统计局报送当地财务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市统计局最终核定各区县(市)数据。
五、质量控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市、区县(市)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在服务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加大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执法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六、组织领导
建立由负责协调服务业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统计局和市服务业委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国土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农经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委、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市畜牧兽医局、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广播电视台、市水务集团、市路灯管理局、辽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共45个部门(单位)。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服务业统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七、工作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切实加大保障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上述方案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08〕24号)不一致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附表:沈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