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十三五”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市“十三五”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是《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引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市“十三五”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附件:1.沈阳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沈阳市外经贸发展“十三五”规划
3.沈阳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4.沈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沈阳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6.沈阳市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
7.沈阳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
8.沈阳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十三五”规划
9.沈阳市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
10.沈阳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十三五”规划
11.沈阳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12.沈阳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13.沈阳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14.沈阳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5.沈阳市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6.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7.沈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8.沈阳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9.沈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0.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1.沈阳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2.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3.沈阳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4.沈阳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十三五”规划
25.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十三五”规划
26.沈阳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