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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21号
2015年05月0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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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沈阳市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15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筹划“十三五”医改发展思路的重要一年,为实现我市“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根据国家、省2015年医改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快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在99%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75%以上,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继续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比例提高到55%以上,新农合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提高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签约率,将其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市以上奖补资金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补充商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继续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城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2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25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医保结算便捷性,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衔接,实施医保与大病保险经办“一站式”服务,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七)全面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居民健康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八)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和结算方式改革。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统筹区域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积极推动建立医保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负责)

  (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配合)

  (十)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简化理赔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十一)启动四县(市)中医院综合改革。指导四县(市)政府在县级中心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中医院改革调研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年底前启动县级中医院改革试点。(四县(市)政府负责,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配合)

  (十二)加大对县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按照国家《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对辽中县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总结辽中经验,对新民、法库、康平县级公立医院开展全方位对口支援,切实提高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市卫计委,相关县(市)政府负责)

  (十三)出台并实施《2015—2020年沈阳区域卫生规划》。研究制订《沈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确定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数量和规模,优化资源布局,完善服务体系。(市卫计委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十四)制定《沈阳市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进程实施意见》,进一步调整我市社会办医有关政策、标准。严格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坚决遏制公立医院规模不合理扩张和超标准装修,为民营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留足发展空间。(市卫计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十五)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广泛调研,学习全国其他公立医院试点地区有益经验,结合实际确定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思路。(市卫计委负责,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大护士、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继续推进市级医疗卫生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对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二期、市第九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市红十字会医院老年病综合病房楼等9个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组织推进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十八)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启动沈阳市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人口健康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率和覆盖率。(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十九)启动医联体建设试点,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由三级大医院、县区医院、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共同组成医联体,逐步实现医务人员、诊疗技术、管理模式上下联动,有效推进优质资源下沉,推进分级诊疗,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继续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的病患陪护员队伍建设,委托沈阳医学院或有资质院校开展护工队伍职业培训。推广市骨科医院病患陪护试点经验,满足老年病、重症患者及老年养护对专业护理护工队伍的需求。(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业委、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医学院配合)

  (二十二)研究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模式。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在大型养老机构内设置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鼓励公立二级医院转型,广泛开展老年患者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市卫计委、民政局、服务业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三)推进社会办医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商业保险等机构与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合作办医,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推进市第五人民医院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办医工作。(市卫计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研究室、国资委、外经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十四)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公立医院综合评价标准和方法,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建立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遏制并查处乱收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等行为;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二十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区、县(市)级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总金额比例应达到35%。(市卫计委、编委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七)进一步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督导各地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医补助)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负责,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二十八)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督导各地区按计划完成中央投资基层项目建设。推进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办实事项目,进一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环境。(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九)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建立导师制、科主任和骨干培训为一体的综合培养机制。在三县一市,选派20名科主任与上级导师一对一培养及轮岗培训,选派40名骨干医生、护士到三甲医院培训。(市卫计委负责,相关县(市)政府配合) (三十)进一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继续推进签约服务,对重点人群实施有效健康管理,不断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计委配合)

  (三十一)完成民营乡镇卫生院回收工作。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全市生产的中标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并将辽宁省增补品种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建设,基本药物监测覆盖率10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三)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实现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市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十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六)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三十七)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40元以上。继续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38%和25%,规范化管理率达到7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100%。(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十八)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十九)继续深入开展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以改善农民人居环境,有效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发生流行为根本,以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为原则,紧密结合沈阳市宜居乡村建设,积极组织各涉农区、县(市)开展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建、管、用并重的管理体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年底前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3.44%以上。(各区县(市)政府、发展改革委、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十)加快推进机构整合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整合,指导各地区完成卫生计生合并重组。(各区县(市)政府、市卫计委负责,市编委办配合)

  (四十一)继续完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二)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及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及“三不合理”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行业作风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市卫计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五、强化医改组织领导和宣传培训

  (四十三)加强医改组织领导。各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推进本地区医改办职能及人员移交工作,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编委办配合)

  (四十四)组织开展医改政策业务培训。举办区、县(市)政府领导医改政策理论培训班,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定期开展全市医改系统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整体水平。(市卫计委负责,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沈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评估工作,为启动“十三五”医改工作奠定基础。(市卫计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

  (四十六)深入开展医改调查研究工作。围绕医改重点任务、难点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深度剖析,完成课题研究报告。(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七)建立医改信息通报制度。出台《沈阳市医改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医改信息星级稿件评比制度,明确信息岗位责任制,调动基层积极性。围绕全市医改阶段性工作,及时编纂医改信息简报,挖掘经验,展示亮点,定期以信息方式通报各级、各部门领导。(市卫计委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八)加大对医改先进经验和亮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医改先进经验和各项惠民政策措施,形成系列连续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负责,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