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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51号
2014年08月0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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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沈阳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清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是我市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沈阳市2014年软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做好我市政府系统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国家、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符合法律、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通过开展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清理纠正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且办不到的优惠政策,废除对非公经济各种形式

  的不合理规定,有效提高我市软环境建设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包括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部署、要求,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具体按照《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执行。下列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

  (一)人事调整、机构设置、“三定方案”、表彰决定(通报)等文件;

  (二)会议通知、活动方案、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等文件;

  (三)过去已经市直有关部门清理并有明确清理意见的文件;

  (四)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宣布废止。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已废止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所涵盖的;与国家、省现行政策相抵触的。

  (二)宣布失效。主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已失效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三)宣布予以修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不适应、不一致或已修改的;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之间相互不协调、不衔接的。

  (四)宣布继续有效。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的或文件内容虽存在一些问题,但目前修改或废止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2000年以前制发的文件,如果在实际工作中仍继续执行的,请各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提供文件目录及复印件,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工作分工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清理初审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形成送审意见;将清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将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文件汇编成册。

  (二)市法制办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初审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文件起草或承接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初审意见,并附清理理由和依据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接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五、工作步骤

  清理时间为2014年8月-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会议统一部署清理工作,编印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2000年-2013年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及工作任务分解表,并适时会同市法制办对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指导和培训。

  (二)清理实施阶段(2014年9月)。承担清理任务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逐一研究,提出意见,填写文件清理意见统计表、汇总表及审查表,于9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结果形成阶段(2014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形成正式清理意见的报告,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公布和总结阶段(2014年11月)。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将清理后现行有效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目录适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依据。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召集人的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农经委、外经贸局、法制办、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清理步骤要求列出时间表,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按时限完成清理任务。

  (二)实行开门清理。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文件要实行开门清理,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

  (三)坚持逐件审核。各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任务分解表逐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详细准确地填写文件清理审查表,对提出的清理初审意见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

  (四)加强沟通和指导。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要加强相互之间沟通联系,遇到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法制办沟通。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文件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做处理。如有必要,可以适时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或政策性文件制定计划。如果属于实施性和配套性文件,在所依据的上位法未做修改之前,可暂不清理,原则上等上位法修改后再做清理;如果与之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可等待法律出台后再行处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由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结合实际进行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和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法制办备案。

  附件:1.文件清理意见统计表(略)

     2.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宣布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继续有效)(略)

     3.文件清理审查表(略)

     4.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