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工作机制和模式;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坚持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坚持创新实践、奋勇争先,切实把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在"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具有鲜明沈阳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工作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切实把沈阳打造成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先进城市。到2020年,"两个体系"建设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教育文化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三)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1.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对60周岁以上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对低收入一级肢体、精神、智力和综合残疾等重度残疾人进行专项救助,标准分别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殊困难家庭或残疾人及其家庭遇有突发困难或变故时,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街头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充分发挥"96113"残疾人服务热线的作用,建立残疾人救助快速反应机制。
2.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3.将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制度,由学校所在地的同级政府对考入高中和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专项救助资金。
(四)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
1.完善城镇残疾职工和残疾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和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企业吸收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保险的优惠政策。将不能实现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城乡统筹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要重点对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2.健全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落实城乡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实现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参保费用政府全额代缴;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对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助保障力度,将其纳入门诊特病种费用支付范围,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破产企业工伤残疾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3.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试点。对重度残疾人在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及居家服务等方面给予政府补贴。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公益事业。
1.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将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纳入老年人福利保障和服务范围;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2.逐步完善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公园、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发挥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沈阳狮子会"作用,鼓励社会捐赠,促进残疾人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3.落实民政部等5部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要求,做好伤病残军人的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其住房、医疗等保障标准。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六)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化康复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长;各级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层服务体系,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整合社会康复资源,发挥各类康复机构作用,形成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等工作;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救助重度残疾人的社区、家庭医疗康复服务体系。重点解决贫困偏远地区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可及性问题。启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审工作,各区、县(市)要全部通过评审。
2.大力推动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及区县(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在完善各级康复中心(站)建设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其他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3.稳步推进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监护和防治康复,确保精神病人普遍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加大对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力度,开展免费服药、住院救助,设立家庭病床和社区(家庭)康复训练等工作;鼓励和扶持各区、县(市)建立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
4.巩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区县)"创建成果。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无障碍自然运行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白内障患者及时得到手术治疗。加大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力度,建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体系,为盲人出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5.完善听力语言康复服务体系。构建市级听力语言康复示范指导科(室)和区县(市)级听力语言康复班(点)服务网络;完善聋儿筛查、报告、转介、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等机制;落实听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实现听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零拒绝";大力加强成年听力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6.加大对肢体残疾康复训练力度。发挥市及区县(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示范、指导功能,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个性化、专业化康复训练。
7.开展智力残疾康复工作。健全市及区县(市)级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指导网络,发挥社区和家庭作用,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等工作。
8.完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完善市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沈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到2015年,各区、县(市)要全部设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推进辅助器具进社区、进家庭;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在装配普及型假肢、功能补偿型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等方面实施救助;加强辅助器具跟踪服务和效果评估。
9.健全康复人员培训机制。各级残联要制定康复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各类康复人才。鼓励和支持社会其他康复机构开展康复人员培训工作。
10.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深入开展"慈爱儿康行动",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发生、发现随报机制,开展0-8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和训练、助听器验配和机构康复训练,为脑瘫、孤独症及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肢残儿童配发辅助器具和实施肢体康复手术。
(七)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各区、县(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建立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职业教育、"普惠加特惠"的技能教育、高等教育、社区科普学校教育的"六位一体"残疾人教育体系。
2.鼓励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康复与福利机构、社会力量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养护中心,逐步解决好重度智障、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问题。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对0-8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进行科学康复教育指导。
3.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动员和组织偏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在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双重注册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4.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加快残疾人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帮助农村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提高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努力增加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继续办好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适时开办全日制残疾人高等教育学院。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聋人参加各类考试免试英语听力。
6.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实施特殊教育师资持双证(教师资格证和特教专业资格证)上岗制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晋级、晋职、评优、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从事特教工作的教职工以及专职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教津贴。
(八)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1.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措施。修订《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推进在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中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启动财政代扣保障金年审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2.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沈阳市残疾人千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依法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落实超比例安置和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保补贴政策,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残疾人初始创业以及从事家庭手工业、盲人按摩、种养业、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微利项目进行扶持、管理和服务,促进残疾人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稳定就业。规范盲人按摩、肢残人个体杂修、聋人动漫制作和智力残疾人保洁护绿就业品牌建设;培育"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和"阳光农场"就业品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置公益岗位就业。加大扶持残疾人就业带头人、创业带头人和残疾人个体灵活就业工作力度;推动"阳光青春"残疾人大学生网络创业试点工作,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从业。
3.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及其定点培训基地组成的职业技能平台,建立各类残疾人培训网络,规范残疾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机制,实现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成功率挂钩的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定单、定向和定岗培训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培训。逐步完善以就业市场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证书制度、职业技能人才表彰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优秀人才库,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4.强化残疾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为残疾人提供职业能力评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针对性就业服务。举办各类残疾人就业专场洽谈会,促进残疾人大学生、特教学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的聋人充分就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禁止歧视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5.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制定《沈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按照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要达到90%。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建立独立服务场所和残疾人职业指导、信息分析、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相结合"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双向服务。残疾人就业信息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通,实现资源共享。
6.加大农村残疾人技能培训力度。依托市农村残疾人培训基地,开展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从业;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政策,广泛推广"公司加农户"的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模式。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支持。
(九)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摆脱贫困。
1.实施《沈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年-2020年)》,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将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项目和资金要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科技扶贫、移民扶贫、教育扶贫、临时救助等方面给予重点照顾,并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2.开展农村残疾人专项扶贫。根据中央、省安排的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继续安排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加强康复扶贫贷款运行管理,扩大到户贷款扶持覆盖面。采取"公司加农户"和小额信贷的扶贫方式,带动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
(十)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
1.以智力、精神、老年、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2.依托市及区、县(市)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中心、街道"阳光之家"、社区"日间照料站"和家庭"居家服务点",构建"五位一体"残疾人托养服务模式。建好8个区域性残疾人托养康复中心,并发挥引领作用。鼓励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重点对社区内独立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家庭照顾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依老养残(父母双方或一方60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的贫困家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现居家助残服务。积极倡导社会组织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偿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继续落实"阳光家园计划",扩大受益面。按照专职和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
(十一)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
1.按照国家无障碍建设法规,依法加快公共服务机构无障碍改造,并配备无障碍设备,加强设施管理。充分发挥无障碍环境促进会和监督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管与宣传,参与"全国无障碍促进日"活动。
2.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小城镇、农村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积极推进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工作,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社区办公场所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交通运输、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在具备条件的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按比例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率达要到100%。
3.各级政府和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互联网、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使用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建立语音提示、显示屏幕系统。市及区、县(市)公共图书馆要全部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角)。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在沈阳电视台播放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在适当的影视作品和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和解说。发挥聋人手机短信服务平台作用。
(十二)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1.全市公共服务、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有条件的社区图书室设立残疾人读物书架,配备残疾人体育运动器材,满足残疾人文化艺术与体育活动需求。
2.建立和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与体育训练基地,加大资金投入,努力培养特殊文艺和体育人才,着力打造残疾人文化及体育特色品牌。
3.积极组织残疾人参与"双百万艺术惠民工程"、全国残疾人文化周、全民读书月活动;每年举办1届具有沈阳特色的残疾人文化艺术节、助残新年晚会,每4年举办1次残疾人才艺大赛、残疾人书画摄影展等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展演活动,争取优异成绩。
4.将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纳入"全民健身助残工程",每年举办1届残疾人趣味体育比赛进社区特色品牌活动;积极开展残疾人竞技体育,每两年举办1次特奥运动会,每4年举办1次残疾人运动会;组织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坚持常年训练,积极承担全国各项训练比赛任务,争取更多更大的荣誉。
5.成立市级残疾人体育协会,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指导机构;研究制定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选拔、培养、就业、就学、奖励及退役等方面优惠政策,建立运行保障机制,解决残疾人特殊人才后顾之忧。
(十三)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完善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区、县(市)适时制定和完善优惠残疾人的政策规定,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适时邀请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对残联系统维权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
4.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机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在政策制定、依法办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各区、县(市)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办理提供经费补贴。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基础理论研究工作。
5.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对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处理意见。加大对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信息服务网络。
1.完善"沈阳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实现与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
2.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框架体系。横向与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实现数据平台资源共享,互通互联;纵向与中、省残联信息平台实现业务数据交换,建立覆盖市本级、区县(市)级、街道(乡、镇)级和社区(村)级的"四级"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网络;利用沈阳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完善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残联系统办公自动化OA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残疾人工作网络化、数字化动态管理。
3.加强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各级残联信息化建设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十五)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1.完善市本级、区县(市)级、街道(乡、镇)级和社区(村)级的"四级"组织网络,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完善残疾人证管理和查询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2.深入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各区、县(市)每年要有2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建成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化优秀示范单位。组织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工作专职干事(委员)队伍培训,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其待遇补贴。
3.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的作用,在本辖区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无障碍改造和建设等工作。
4.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同级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选好配强各级残联班子,进一步发挥残联代表大会的作用。
5.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制度。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推进社团独立法人登记工作。专门协会要积极建言献策,围绕残疾人重大节日,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
6.切实加强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市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全面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充分发挥"全国志愿助残示范基地"的辐射作用,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评价激励、权益维护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长效化。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中,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十七)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要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应将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十八)突出重点,加强宣传。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培育亮点,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九)夯实组织,加强建设。加强全市残联系统各级组织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区、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要达到800平方米以上。各级残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残疾人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
市残联
市编委办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文广局
市地税局
市体育局
市扶贫办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法制办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