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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39号
2010年08月0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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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沈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新一轮银政合作,加强对开行贷款资金的监管,维护政府融资信誉,现就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落实开行贷款资金的监管职责

  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金办)作为我市开行贷款资金的专门监管机构,对全市开行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及偿还实行全过程的统一归口管理。

  各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是开行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偿还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理机构、人员、监管责任和偿债资金来源。

  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是我市开行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偿还的运营主体和操作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开行贷款项目申报、《借款合同》签订、开行贷款提取和贷款到期本息筹集等工作。

  项目单位是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使用的申报及偿还贷款本息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的借入管理

  (一)严格开行贷款合同管理。市资金办负责组织融资平台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拟订、审核《贷款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备忘录》形式明确市资金办与融资平台、项目单位的相关管理事

  项。同时,监督无上级主管部门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融资平台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实行开行贷款资金提取计划管理。项目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招投标、合同签署、已提资金结余和资本金落实等情况,每月编制资金提取计划,经有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审定后,

  按规定时限报送市资金办。市资金办结合政府的融资需求,编制、下达《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提取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放款,避免开行贷款资金的闲置、不足和使用盲目性,降低资金成

  本,提高使用效率,实现项目建设与开行贷款资金供应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规范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审核管理。市资金办按照《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核操作规程》(沈资金办发〔2008〕16号)和“对位支付、提款报账”的原则履行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审批手续。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等文件规定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并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有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资金办。市资金办审核后向省开行出具支付函,并“对位支付”开行贷款资金。

  (二)加强敏感领域开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一是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征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预存征地补偿资金,要重点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征地事项的资料和《征(占)地协议》等相关资料;对征地补偿资金,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等文件,防止违规征用土地。

  二是加强拆(动)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确保拆(动)迁程序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重点审查拆迁预算核准意见和补偿标准等的执行情况,防止违规拆迁和超补偿标准支付。

  三是加强工程、物资、服务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工程、物资和服务等项目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要重点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提供中标书、合同、工程监理等相关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预算审核文件,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开行贷款资金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是加强支付给个人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资金,项目单位要在商业银行单独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市资金办与省开行、商业银行、项目单位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补偿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四、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的偿还管理

  (一)完善开行贷款资金偿还预算管理。市资金办根据年度贷款余额、贷款执行利率和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编制全市年度偿债预算,并报市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要按照偿债预算要求,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偿债预算执行到位。

  (二)强化开行贷款资金偿还的监管。市资金办负责组织开行贷款资金偿还管理工作。融资平台要承担到期开行贷款债务偿还义务,负责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并督办项目单位按规定时限将还款资金缴入设在市资金办的“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偿债资金。项目单位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时,提供担保或承诺还款的单位,以及相关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开行贷款资金偿还情况纳入各地区绩效考核体系,由市资金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五、深化开行贷款的基础工作管理

  (一)实行开行贷款资金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市资金办负责指导、监督我市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实行市资金办、融资平台、项目单位三级会计核算。对贷款借入、土地组卷、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工程支出、完工资产交付使用、贷款本息偿还等相关内容分别确定核算原则,实现对资金借入、使用、偿还全程动态监管,解决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项目核算成本不实、项目形成资产无法处理等问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二)建立开行贷款资金使用信息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资金办报送开行贷款资金数据信息及分析材料。市资金办对开行贷款资金运行指标进行即时统计,随时掌握全市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动态;对开行贷款资金建设成效及偿债风险进行跟踪分析,随时掌握各地区财力变化趋势,并对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项目及时预警,确保开行贷款资金良性运行。